服貿爭議的下一步

張哲維

服貿爭議延燒至今,已經爭議許久,也該到了迴歸問題本質,好好處理的時候了。筆者試着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問題,以及服貿協議內容上的問題,來提出看法如下。

首先,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部分,筆者試着提出看法如下。筆者認爲這個監督條例絕對該訂,但是目前這個條例的政院版其實有一個很大的爭議點,那就是行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裡,對於沒有涉及國內法律修改的兩岸協議,將之視爲行政命令。所以,草案中第十六條便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三個月未審自動生效條款

這樣的審查機制明顯與一般條約不符,如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9號解釋的精神,與中國簽訂協議,不分性質,僅以協議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修正,來決定協議之審議或備查,明顯違反憲法本文以及大法官解釋之精神。而且服貿協議爲臺灣與中國在WTO架構下所簽署之協議,因此,都應該比照自由貿易協定的審議方式,以條約案方式審查。綜上所述,監督條例中應明訂「若無國會審查通過,不得自動生效」條款,並刪除未審自動生效條款。(儘管前述大法官解釋並未處理兩岸協定該如何審查的問題,但是兩岸協定實質上就是條約的一種,不宜矮化爲行政命令)

其次,關於服貿到底是利大於弊或者弊大於利,筆者也試着提出相關看法。服貿協議的內容,如果以央行總裁彭淮南的看法來評估的話,可以發現到,中國對臺開放80項,條件均優於WTO規範(即WTO+)。臺灣對中國開放64項,其中只有19項優於WTO規範(WTO+)。此外,臺灣對中國開放64項中,都是早已對其他國家開放的項目,這其中的27項,也已經對大陸開放。也因此,總體面來看,應該會是一項利大於弊的協議。

當然,很多人會提到在個別的項目上,某些臺灣開放給中國的項目是有疑慮的。

第一個例子印刷業,根據產業界看法,一半的股權已足以控制公司經營反對者也引述3 月 29 日英國衛報報導,美國讀者文摘出版社原訂在即將出版的小說精選集中,收錄一位澳洲作家的小說,卻因該小說中,有一個角色是遭到中共鎮壓的團體,小說印製過程中,被中國的印刷廠審查後要求刪除相關內容。政府對於此說法的迴應則是,政府對陸資來臺訂有嚴謹審查及管理機制,逐案審查,倘有壟斷、在政治及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情事,得禁止投資。此外,陸資僅能投資現有印刷產業,不得從事出版業,且不得持股超過50%。那大陸對臺開放印刷業程度爲何呢?陸方允許臺商獨資從事印前服務及包裝印刷,合資設立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而且降低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額,由人民幣1,000萬降爲人民幣150萬,優於一般外商。

第二個例子則是電信業,反對者提到,資通訊服務是國家關鍵基礎建設的神經系統,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中資廠商通訊設備的採用均設限,也未開放中方電信服務商經營其內部電信服務,兩岸存在敵對關係,電信服務屬高機密敏感項目,不應開放。政府對此說法的迴應則提到,這次開放的3項特殊業務不是一般民衆使用的語音通訊服務,所以不會有民衆遭到監聽的問題。此外,只有特定用戶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來使用這些服務,敏感性及資安疑慮低。而且,陸方所投資業者至少需通過國際認證的 ISO/IEC 27001及27011等資安標準;凡涉及個人資料的事項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均不能移往大陸地區等配套機制,以有效防制陸方可能的監聽或監控。那大陸對臺開放電信業的程度爲何呢?除WTO承諾外,陸方新增對我開放4項業務如下:(1)因特網接取服務(ISP)(2)呼叫中心業務(3)新增1個離岸呼叫中心福建省試點城市(4)我方業者可在福建設立合資企業經營電子商務。

從上述兩個例子可以看到,政府與產業界對於個別開放項目可能帶來的衝擊,看法有極大的落差。但是,這樣的落差其實源自於反對方對於政府的控制能力信任。假如政府控制能力被大家所信任,則這些疑慮其實就不存在。筆者不否認風險有發生的可能,但是真正需要理性看待的是,這些風險發生的機率爲何,以及能否控制。

此外,還是要回歸到一個關於自由貿易協定最本質的問題,自由貿易協定的本質是一種交換,不可能只有一方要求另一方讓利,只要總體加起來能夠利大於弊,其實就是一個合理的協定。臺灣有沒有可能完全不與中國往來呢?筆者以爲幾乎不可能,因爲中國已是臺灣第一大出口國、第二大進口國,臺灣對中國的貿易依賴度是逐年增加,在臺灣無法不與中國往來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努力爭取對我們最有利的往來條件。

當然,也許還有很多項目是無法一次比較完的,可是我們可以透過國會逐條審議的方式來仔細討論,如果真的有哪一個項目或條文出現非常重大的瑕疵,筆者也支持可以加以修改。根據臺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的看法,沒有任何條約是不能修改的!美國國會在同意雙邊條約時,不乏要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的特定條款,美國約一二%的條約經過修改,要求行政部門重新談判。更何況條約本身也會規定要走完法律程序,纔會生效。雖然,根據財政部長的說法,條約只要一修改,就是要重新談判,但是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情況,也就代表這個協議當初談判過程有問題,就算因此而重新談判,也是全國人民必須共同承擔的結果。

最後,筆者認爲眼前的學運,其實已經取得了相當成果,它成功的喚起了全國民衆對於此一問題的關注。但是,學運本身無法取代現有的政府體制,這個問題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現有的政府體制來解決。如果學運參與者擔心現有政府體制存在「多數暴力」的情況,那麼應該要去努力思考如何透過選舉、或其他體制內規範的途徑(ex.解散國會、罷免等)來重新取得對體制的主導權。唯有如此,才能夠使政府的運作重新回到正軌。

●作者張哲維,政治學碩士,高中公民教師,新北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