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濫訴不如先檢討法官素質
▲要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提高濫訴罰鍰或是擴大處罰對象只是治標不治本,是否濫訴在法院這端便要加以審查,淘汰不適任法官纔是首要之務。(圖/達志示意圖)
文/陳思凡
10月18日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於「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提出專案報告,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49條之1規定,使法官得逕以「裁定」而非「判決」駁回濫訴,並將濫訴罰鍰從原本的6萬元提高至「12萬元」,處罰對象並擴大到「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內容。
所謂「濫訴」有兩種樣態,一種則是某些人爲了達成特定目的,「亂告」他人,常見的有4類,包括以一份起訴狀或聲請狀,用相同或類似事實,向法院或多個法院重複對數十人、上百人提告;提起上百件訴訟卻未繳裁判費;以語焉不詳的起訴狀對國內外上百人提告;起訴後不繳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被法官駁回後,又立即聲請法官迴避,法官駁回後又不斷提起抗告,衍生出大量民事訴訟。另一種則是檢察官不依證據便任意起訴或上訴。
先就第一種濫訴來說,我國憲法第16條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只要有人提告,法院檢警都得受理,新聞報導甚至有民衆接到電話說要告這支電話的使用人,該使用人就得到警局做筆錄,告得是否有理要等法院判決。現行的告訴制度,告訴人不必負擔任何成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納裁判費,出現許多以「以刑逼民」的案件,許多人收到傳票,吃不下、睡不着,若對方打焦土戰,就類似事實提出數十件訴訟,鄰居看此人傳票收不完,投以異樣眼光,更別說爲出庭請假,工作生活受極大影響。
▲濫訴造成許多人一天到晚收到傳票、跑法院,影響工作與生活,對身心都是極大折磨。(圖/示意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筆者認爲,對濫訴者而言提高罰金並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讓民衆以爲經濟實力強者便有權胡亂告人,蒲松齡在《聊齋志異》裡曾就任職衙門的經驗談到:「無益訴訟,一概不理。」是否濫訴在法院這端便要加以審查,英美各國爲防止濫訴皆有相關措施,例如要求濫訴人在提出任何訴訟前,要先取得首席法官同意,同時更要改變利用法院不需要支付對價的觀念,未繳裁判費之案件便不予送達傳票。否則,保障憲法的訴訟權,卻讓廣大善良的民衆時時刻刻陷入被訴的危機,反而嚴重侵害人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雖規定有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然而說到底是否起訴,仍完全繫於檢察官的認定。檢察官本應就被告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均要調查,而非與犯罪嫌疑人處於對立地位,反而要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如提出不在場證明等。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一旦無罪確定,對於一再濫訴的檢察官,本可依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即法定刑1到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罪來究責。然而要能證明檢察官濫訴之確定故意,比登天還難,再者又有幾位有正義感之檢察官,敢勇於追究「同僚」之濫權追訴罪責?不過現在看來顯然關於檢察官權力過大濫訴的問題,並不在這次司法改革的考量範圍之內。
再者,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行政訴訟中佔六成以上的稅務案件,人民的勝訴率只有5%,德國財務訴訟的稅捐法庭勝訴率尚且有44.08%,有勇氣在接到不公正稅單還願意先被迫繳一半對財政部提訴願,甚至請律師提出行政訴訟「告官」的民衆,難道高達95%皆爲吃飽太閒的好訟者嗎?評估有勝率才接案的律師皆爲飯桶,才智都比不上那些總是判人民敗訴的行政法院法官嗎?這裡面哪裡有鬼難道司法院都看不出來嗎?法官素質的提升,淘汰不適任法官,纔是司改的首要工作,望官員們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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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思凡,國立大學法律系畢。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本公司保留刪修權。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