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保障 臺灣的進步

劉性仁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原條文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爲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中斷。」,此條文關於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涉及民衆與行政機關間的權益問題,一直爲熱議話題之一。

任何的權利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需要多人的努力與付出。日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案,將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等民衆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時效從五年延長至十年;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時效依然維持五年,藉此提升民衆的權益。此舉不僅使民衆在行使權利時能夠有較長的時間避免國家侵害,更能因應臺灣社會未來發展相關爭議勢將越來越多的情況,使民衆的權益能夠得到較周全的維護,也使得臺灣的民主法制,更能與世界環境接軌,以彰顯臺灣價值

由於現行行政程序法對於國家公權力較爲有利,使民衆往往在捍衛自己權利時,面臨許多難題;一來民衆的資訊及知識相較起來較爲弱勢;一來民衆司法能力及舉證力略顯不足;一來民衆的力量信心的不足,對民衆維權上較爲不利,此次將民衆請求權時效延長,使民衆能減少讓自己權利睡着了的不利情況發生,因此要對於這次的修正感到可喜可賀,這實爲民衆的勝利

總之,此次的修正,對於人權的保障實爲一大進步,亦可使行政行爲更能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原則,藉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有助於人民行使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以維護臺灣的法制,保障臺灣的民主。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