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蓄意放寬檢驗標準」 魏應充常梅峰都判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味全公司委由頂新制造的橄欖油葡萄籽油,混攙大統長基劣油及使用低價棕櫚油案,臺北地院25日宣判,味全、頂新董事長魏應充和頂新總經理常梅峰因蓄意放寬檢驗標準魏判4年徒刑,常梅峰3年10月徒刑,味全總經理張教華則因油品是由魏與常管理,並不知情而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使用大統攙混原料部分,魏應充長期經營頂新集團所屬各公司之食用油事業,常梅峰自80年間起在頂新公司任職,其二人均知悉橄欖油、葡萄籽油均系國內並未生產之植物油,且均爲高價油種,極易爲上游之生產、經銷等廠商加以攙混,而對於油品品質之審覈及把關,應慎選具有商譽製造商供應商、維持原裝進口而不分裝、取得產地證明原廠檢證合格證明、自行檢驗、自費送驗,及以價格是否合理等加以判斷,以避免被攙混。

味全公司委由頂新公司代工填充、調合之油品,既非原裝原瓶進口,爲確保原料油並無攙混之情形,即更應經由對製造商及供應商之控管、取得產地證明及原廠檢驗合格證明、對於原料及產出成品檢驗等方法,並以合理之價格採購,以確保生產油品並未使用到攙混之「橄欖油」、「葡萄籽油」原料,而若未落實此等原料品質管控之措施,以致代工產品使用到攙混原料,則產品內容物(即包含純油、調合油產品之原料)與標示即並不相符,則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或誤導消費者之情形即極有可能發生。

但魏應充於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羣經營決策會」、以及味全公司「食品事業及轉投資公司決策會」、「食品事業專案會議」等會議持續要求味全公司之人員應以「具有競爭力」之低價採購,以謀取利潤績效,在國內並未生產葡萄籽油,而系由外國製造生產的情況下,卻逕以「頂新公司」作爲供應商,而未載明確認其製造商,更未要求產地證明等相關證明等,致使頂新公司嗣後均得順利驗收大統公司所攙混之橄欖油、葡萄籽油,並代工製成「健康廚房橄欖油750ML塑膠瓶」、「葡萄籽油750ML」產品對外販售,亦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買受上開摻假油品,以致此等產品內容物(即用以充填之純油原料)與標示並不相符,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

使用98配方調合油部分,依102年6月19日修正公佈之食管法,食品業者除不得爲「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攙僞、假冒」,更不得爲「經濟上之攙僞」,就相關之商品標示,不應有使一般「平均消費者」產生「誤導」之虞,以使消費者有作成「知情選擇」之基礎。

魏應充、常梅峰於101 年9 月間,因認棕櫚油價格走跌有利可圖,爲求降低製造各款調合油之成本,及搶佔隔年春節檔期市場,竟另起犯意,於101年9月20日頂新公司糧油經營決策會議時,中研所所長鍾美玉亦以董事長魏應充幕僚身分與會時,常梅峰即於會議中向魏應充建議「家庭用油應利用近期黃豆油與棕櫚油價差擴大的機會,發揮棕櫚油爲基底油類成本效益,以積極價格操作提升佔率」;「應規劃會議就頂新代工味全小包裝事宜進行溝通,以期配方可順應油價差距調整以提升市場競爭力」等內容,並由魏應充、常梅峰召集施介人林雅娟開會,雖林雅娟及施介人有反映棕櫚油的比例調高可能增加低溫結晶的現象,會造成「賣相不好」,常梅峰即建議可以學習正義公司寶素齋調合油產品,棕櫚油所佔比例亦高達98%、99%的比例,結晶的情形並沒有很多,魏應充在場亦同意常梅峰之建議,而要求林雅娟、施介人以成本爲優先考量,更改味全公司調合油中棕櫚油所佔比例亦達98%之比例,以增進味全公司之調合油市佔率並減少味全公司、頂新公司就代工調合油之成本。

▲味全混油案臺北地院今宣判,魏應充、常梅峰因蓄意放寬原料用油檢驗標準被判有罪。(圖/資料照)

魏應充、常梅峰、施介人、林雅娟、鍾美玉、林進興蔡文齡高玉貞即共同意圖爲味全公司、頂新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商品品質標示不實進而販賣「經濟上攙僞」食品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共同將味全公司販售之「味全歐黃金精華調合油」等13款調合油之配方全面進行更改,大幅將調合油中具有較高多元不飽和脂肪酸之黃豆油取去,而悉數摻入IV65棕櫚油替代,並僅添加1%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利用一般消費大衆普遍認定橄欖油、葡萄籽油屬高價油,且對健康有益之印象,就此等幾近於100%棕櫚油比例之98配方,以調合油名義加以販售。

復於包裝上在正面顯著的使用「橄欖」、「葡萄」之圖案,而以此等「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之方式,使消費者認知以爲該等調合油內之「橄欖油」、「葡萄籽油」等其他油種具有相當的比例,並對於一般消費者產生「誤導」之效果,不僅無從認知其所構買之「調合油」實際上棕櫚油之比例高達接近98%,亦會認爲其所購之「調合油」之油種包含「獨家理想比例」、「黃金比例」之橄欖油、葡萄籽油之相當比例。並由高玉貞製作「味全調合油專案」,其中即有「調合油常見Q & A」「話術」,一直強調會「橄欖油」在「常溫下」也會產生白色雲狀物,亦系要隱瞞該等調和油系由高達約98%之棕櫚油之比率,並繼續誤導消費者該等調和油內含有包含「獨家理想比例」、「黃金比例」之橄欖油等油種,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