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門檻放寬 !憲法法庭判決「減免刑都可適用」

再審門檻放寬,憲法法庭判決,符合減刑條件也可聲請再審。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林偉信攝

毒販因供出上游可以獲得減刑,但有3名毒販遭判刑定讞後,才知道自己因供出上游可獲減刑因而聲請再審被駁回,經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420條再審規定,有罪判決之人受「免刑」者、合憲,但應包括「減刑」者。

憲法法庭諭知,3名聲請釋憲人在判決送達之日30天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可依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作成合憲性解釋,但判決內容其實放寬了再審的條件,未來只要判決定讞後,發現可以獲減刑或免刑,都可以聲請再審,就算法院開啓再審後,發現只符合減刑要件,也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刑事法例如墮胎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7條相關法律,關於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貪污治罪條例關於繳回犯罪所得減刑,或自首 、正當防衛等,不在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