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偕友搶奪只有「他」有罪 憲法法庭判「可再審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釋憲結果(林偉信攝)

王姓男子1997年入伍當兵後,被起訴與非軍人身分的陳姓男子共同搶奪,陳被判無罪,但他受軍事審判判刑5年確定,王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判決《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合憲,但王男可以依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且與王男相同案例的民衆也都可提再審,讓再審門檻再放寬。

洪仲丘事件後,2013年軍審法修法後,軍人涉刑事案件已全部迴歸普通法院,軍審法形同被架空;但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讓舊法時期,因被控同一犯罪事實,卻與一般民衆有不同判決結果的軍人,可以獲得再審。

對於此次判決創設再審條件,15位大法官中有6大法官不同意,其中吳陳鐶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認爲本件判決既宣告法規範合憲,卻又宣告聲請人得就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再審,與司法院解釋先例有違。

王姓男子是委由目前擔任立委的邱顯智律師,爲他聲請釋憲,主張他當時是一兵 ,但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至少都是上尉以上的長官,上命下從,軍令如 山 ,重視階級之軍事體系中,一兵王瑞豐 ,如何有可能與公訴機關軍事檢察官對等?如何可能有平等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