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死亡 不受理判決 無法再審救濟

諸慶恩死亡,不受理判決,無法再審救濟。(本報資料照片

高檢署先前大動作表示,要爲受冤死亡的銀行經理諸慶恩平反,提出再審聲請,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諸男在2003年因病死亡後,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檢方主張諸是有罪判決定讞,要求再審改判無罪,沒有理由,駁回檢方的聲請。

高院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有4大理由,首先是依法有罪的判決,是以實體上爲有罪且已確定者爲限,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爲聲請再審之客體,諸慶案不符合法要件

其次,諸慶案也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的要件,檢方聲請主張諸男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之聲請再審之要件均不合。

另外,當年檢察官針對諸慶恩有罪部分之法條適用予以爭執,上訴最高法院,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檢察官上訴範圍,及於高院判決關於諸慶恩有罪及不另爲無罪諭知的判決全部,當年檢方合法上訴後,最高法院因被告死亡判決不受理,現在檢方無法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