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二房東怕被拖累!租約「自殺賠償條款」要明訂 律師提2點:有做纔有保障

▲許多房東都怕自己的房子變成凶宅。(示意圖/pixabay)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許多人會投資房產當房東,不過租屋給別人總是有相當的風險,遇到不愛乾淨、拖欠租金的房客都算小case,最怕的莫過於房客在房裡「非自然事故」。高雄一名二房東因爲房客自殺,要賠償原房東100萬元,律師就表示,就算是轉租,也要記得簽訂「自殺賠償條款」,也要確保連帶保證人簽字。

高雄一名男子日前未經原房東同意,將房子轉租給別人,沒想到房客卻在租屋處自殺,讓屋子瞬間變成凶宅、貶值達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判二房東必須賠償原房東100萬元。對此,律師表示,若二房東想向自殺的房客追討賠償責任,要符合2條件

▲要租房給別人之前,最好在租約裡明訂「珍惜生命條款」以防萬一。(示意圖/CFP)

首先,租約、轉租合約都應該要明確規定「自殺賠償條款」;第2點,2份租約中也要有「連帶保證人」,而保證人最好是有正當報稅收入,或名下有不動產、其他財力的人。律師強調,因自殺者弱勢者居多,名下大多沒有財產,若有繼承人也會因「限定繼承」來判決到底賠多少,也就是房東可能拿不到賠償。律師也透露,只要租約中有「連帶保證人」,房東就可以一併求償繼承人(若有的話)、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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