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拖欠房租還當起“二房東”轉租,他們倆都被告了

原租客不僅拖欠房租,還當起“二房東”再次出租房屋。房屋所有人李先生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前者支付房租和違約金,後者同樣應交納相應的房租。近日,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說,2020年9月,他把房子出租給了王某,約定年租金爲1829730.4元。然而,王某在合同履行中自第一年第3次交納租金時即開始拖欠租金至今,累計共拖欠1629730.4元。李先生於2022年2月向王某發出通知,要求對方補交所欠租金,但王某至今仍未全部補付租金。2022年3月,依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李先生向王某發出瞭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其同時騰退房屋並補交所欠租金,王某至今也未履行相關義務。而且,李先生髮現,王某未經自己許可,還擅自把房屋部分出租給次承租人何某使用,因此,何某也應向自己交納租房期間的房租。

王某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何某認爲,自己是從王某處租房,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和房東李先生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李先生無權向自己主張租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逾期未交納房屋租金,違反了房屋租賃合同,李先生有權主張相關權利。

至於何某的辯解,法院指出,根據一般規定,合同具有相對性,權利人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主張權利。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用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法條,雖然次承租人與出租人未直接簽訂合同,但其佔用使用出租人的房屋,導致出租人無法正常對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客觀上損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出租人有權直接向其主張費用。

本案中,次承租人何某承租使用涉案房屋,權利來源於王某,王某則是從房東李先生處承租房屋。李先生與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李先生有權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清理,因此,有權要求王某、何某騰退返還涉案房屋,逾期騰退的應支付佔用使用費。

最終,法院判決租賃合同於2022年3月解除,王某應向李先生支付房屋租金1438719.52元,違約金62658.82元;何某向李先生支付房屋佔用使用費182515.52元。

宣判後,何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目前房屋租賃市場火熱,“二房東”轉租房屋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作爲出租人應當在籤合同時明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作爲承租人也應當在籤合同時詳細瞭解房屋的權屬、是否有前手租賃關係等,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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