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勒斃兒女淚求死刑 法官批冷血無悔意 律師怒:法官才冷血
新北市一名30歲的吳姓單親媽媽,下藥將8歲、6歲的小姊弟迷昏勒斃後,服藥輕生,最終吳女倖存,新北地院25日判處吳女死刑;吳女的辯護律師強調,「吳女獨自養育2子女,被經濟跟生活壓力逼上絕路,事後向法官請求死刑想去陪孩子們,但法官竟批她冷血沒有悔意!試問要怎樣才叫有悔意?」揚言二審見。
判決指出,吳女離婚後求職不順,經濟壓力大,又抱怨兩個小孩爲何都是她一個人顧,姊弟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她一個人在顧,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着他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因此萌生「帶小孩一起死」的念頭,於今年2月13日先將小姊弟帶至某汽車旅館,企圖以枕頭悶死他們,但2個小孩求生意志強烈奮力抵抗,纔沒讓吳女得逞。
不料吳女竟於2月15日,先帶着小姊弟去買童軍繩,小姊弟還很開心,媽媽帶他們去購物散步,沒想到吳女又帶他們到旅館,將搗碎的安眠藥摻入果凍喂他們吃,等他們昏倒後以童軍繩勒住2人頸部,過程中其實小姊弟都有掙扎,吳女竟加重力道…直到孩子們斷氣才罷手。
接着再傳訊前夫「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後,飲用威士忌併吞下多顆安眠藥及抗憂鬱藥物。
吳女前夫於16日凌晨趕往旅館,卻只見到2具冰冷的遺體,及意識不清的吳女;據瞭解,吳女與前夫離婚後曾寄宿在哥哥家,卻因生活作息不正常與家人爭吵,纔會帶着孩子搬到旅館,不料卻發生憾事,前夫心碎淚崩。
法院審理指出,1.人權團體雖有主張廢除死刑,但在全體國民尚未達成共識及修改法律前,法院仍應忠實依據法律規定,妥慎量處適當之刑並實現社會期待。2.吳女雖爲單親,對子女仍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豈能因生活不順遂,即斷然片面決定剝奪子女的生命權,剝奪兒童成長與未來發展之無限可能性,造成被害家屬無法回覆之傷痛,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其行爲實不能寬待。
法院接着表示,3.吳女犯後毫無悔意,且迄今未曾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有何認錯之表現。4.吳女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應該保護兒童的規範,殘忍殺害孩子也達到兩公約所謂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倘吳女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因此判處死刑。
▲吳女帶孩子到摩鐵,下藥並勒斃子女後輕生。(圖/記者遊宗樺攝)
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得知判決後,痛批法官冷血偏頗併發出聲明: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單親媽媽,她的這兩名子女是從出生時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顧至案發。被告離婚後工作一直斷斷續續,在案發前二個月甚至是沒有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被告有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可以證明,另在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爲憑。又被告雖與其哥嫂同住,原本以爲可以互相照顧,但沒想到之後因爲小孩教養以及生活作息差異,致被告與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須帶小孩離家出走,最後終至走投無路而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發生本案慘劇。
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二、再者,本案案發過程雖然是被告先行將子女喂藥後再行勒斃,但被告隨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處境實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書對於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實,完全不論,而直接認定被告「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爲僅在宣泄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爲極惡劣,泯滅人性……」完全偏頗。
三、尤其,判決書一再說明「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等語,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她的困境,述說這7年來她獨自帶2個小孩的困境與壓力,竟然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沒有反省之意,且對於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等語。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着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法官冷血,莫此爲甚。
四、判決理由又說,近年來不斷髮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爲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之現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爲加重殺人之罪而從重處罰…等語。
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要講,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對於兒虐致死情節,有稱現行刑法規定不足,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不但與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書竟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五、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
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纔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沒有前科,平時對小孩縱偶而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纔有本案發生。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
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