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污染國賠案 中石化確定須賠1.8億餘元給400餘人

戴奧辛污染賠償案居民自救會律師團呼籲中石化主動出面賠償。(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纏訟10年的中石化臺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件一審判準經濟部與中石化連帶賠償1.6億元,但二審改判經濟部免賠,由中石化獨賠1.9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7日宣判部分駁回、部分廢棄,確定由中石化獨力賠償1.8億餘元,給400餘位居民,並廢棄40餘人的醫藥費部分,發回更審。經濟部確定免賠。

本案堪稱全國最大的戴奧辛污染國賠案,安順工廠在1942年日據時代就由日本公司興建,生產燒鹼鹽酸液態氯,並製造日本海軍零式戰鬥機所使用的溴氣管。光復後由國家接收,國營時代的臺鹼公司臺南安順廠,在1970年代爲東亞最大的五氯酚製造廠,當時安順廠將含有大量水銀污泥廢水排放,造成鹿耳門附近地區底泥受到具有毒性的汞污染(汞中毒);另外工廠製造的五氯酚鈉產生戴奧辛,廠區存放的五氯酚鈉長期受到雨水沖刷,使得廠區之土壤地下水遭到五氯酚及戴奧辛污染。

1982年6月,經濟部下令裁撤臺鹼公司,臺鹼安順廠關廠,並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石化)合併,該廠改名「中石化安順廠」。由於污染問題嚴重,臺南市政府環保局2001年公告臺鹼安順廠爲污染管制區,接着行政院環保署於2002年公告爲污染整治場址。由於廠區的海水水池是附近漁民長期捕魚的地方,居民並不知道廠區周圍之土壤底泥早已受到嚴重污染,仍繼續吃了廿餘年的毒魚,造成多人罹癌。

347名罹病居民組成自救會,於2008年間對中石化、經濟部與臺南市政府起訴請求國家賠償。臺南地方法院2015年底一審宣判,判決312人可獲精神慰撫金賠償,中石化與經濟部須賠償1.68億元。案經上訴,臺南高分院二審於2017年8月間,改判決中石化獨力負擔賠償,金額上修爲1.91億元,經濟部則不需賠償。

審判決出爐後,自救會與中石化均不滿,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雙方意見全案於28日宣判,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部分駁回、部分廢棄。其中駁回而確定的部分,共判決中石化須獨力賠償1.8億餘元,給予400餘人;另外因二審理由矛盾,廢棄40餘人的醫藥費部分,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經濟部確定不用賠償。

對於判決結果,自救會律師團表示,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頗爲認同,肯定最高法院減輕損害賠償間的因果關係,另外也肯認最高法院以合宜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侵害爲由,判準精神慰撫金;而最高法院以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論告,這個見解未來將適用於其他案例。最後律師團也呼籲中石化公司,儘速主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