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條例讓大學淪爲財團租界?教長:政府與學校共同把關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林志成攝)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高教工會質疑,這個條例會讓國立大學淪爲財團租界。不過教育部長潘文忠迴應,大學要成立研究學院,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其中一半以上資源是由企業投入,以培育具競爭力的人才。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將引導大學成立「研究學院」,以協助發展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目標,「研究學院」着重在半導體、人工智慧(AI)、循環經濟、新農業、智慧機械金融等領域。

不過高教工會今表示,《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的草案內容邏輯和馬政府在2014年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有關教育創新部分如出一轍,設計國立大學割讓爲外界控制的「租界」,並明訂其不受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管制,令人憂心。

潘文忠迴應,創新條例草案是要落實產學合作,由學校和企業共同合作提出設置「研究學院」的企畫,但要經過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能執行。大學設置研究學院,企業投入的資要超過一半,其他則由國發基金支應,不會動用到校務基金,因此不會稀釋學校資源。

潘文忠說,大學可以8年至12年方式設立研究學院,讓產官學有效有序參與,共同培育並引導高階科學技術人才進入產業。研究學院以1校1院(下設約2至3個研究所)爲原則規模約僅240名碩博士生;而1個研究學院規劃編制內教師約15名,編制外教師是以延攬業界人士爲主,並可合聘校內其他學院教師。

潘文忠說,創新條例草案對於研究學院運作監督管理機制已有周延設計,包括由政府跨部會組成審議會、國立大學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設管理會

潘文忠說,創新條例草案提出完善的退場機制,一旦研究學院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改善計劃經監督會認定無效須停辦者,研究學院即須提出停辦計劃,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覈定後停辦。

潘文忠進一步指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只有4個條文,《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則有50幾條,目的就是要對大學創立設置研究學院做嚴謹規範,避免產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