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劉仕傑/給陸委會的建議:陳同佳案的外交攻防
▲陳同佳近日透露,願意到臺灣投案,希望不會被判處死刑。(圖/翻攝當事人臉書)
●劉仕傑/現爲黑潮顧問公司國際公共事務總監。中華民國前外交官、政治人物。曾任外交部北美司、歐洲司及派駐洛杉磯辦事處。
這篇貼文的標題,其實已經預告了陳同佳案的複雜度,原因很簡單,港府並不認爲本案是「外交」。
精準地說,本案是「外交 plus 兩岸 plus 政治 plus 法律」的四合一難題。
陸委會有關「港府握有本案新事證」(包括陳在香港先預謀殺人才來臺灣等)的說法,坦白說站不住腳。不是說陳沒有預謀殺人,而是,既然臺灣這邊說港方過去幾個月都已讀不回,那又如何得知官方資料顯示陳有預謀殺人嫌疑?
以外交實務角度來看,目前跟臺灣簽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國家有:美國、南非、菲律賓、越南及波蘭。
上述五個司法互助協定中,除了越南是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外,其餘四個都是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除此之外,臺灣跟中國在2009年馬政府時期還簽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不過這協議的效力不及於香港。
既然臺灣籤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數目並不多,那實務上我們跟全世界的相關司法合作,尤其是在上述這幾個國家以外,該怎麼做呢?
很簡單,根據「互惠」(reciprocity)原則。也就是,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但雙方根據個案來互惠合作。
陳同佳案,雖然港府方提議的政治操作鑿痕斑斑,但以互惠原則觀之,亦很難反駁。
況且,陳已遭臺灣政府通緝在身,不管他是不是「被投案」(請注意,「被投案」三個字非常在司法實務上非常不精準,這只是一個政治修辭),實務上來說,通緝犯一但到了桃園機場卻不準入境,臺灣政府實在很難合理化予以拒絕的理由。試想,臺灣政府跟英國政府周旋那麼久(我們跟英國亦無簽署司法互助協定),爲了要讓林克穎來臺審判卻未果,今天倘林克穎主動來臺,我們的國境執法單位有拒絕他入境的理由嗎?
我給陸委會的建議如下:
一、不需要馬上拒絕「陳同佳來臺受審」,但把球丟回港方。
二、具體要求爲:「請港府派遣司法及執法單位官員(而非牧師),以官方身份(official capacity)陪同陳同佳來臺。
三、另外,在陳來臺受審之前,透過陸委會駐港官員與港府簽署書面協議,確認本案處理過程的官方性(officiality),該書面協議須載明「本案爲臺港展開洽籤司法互助協定談判的基礎及實績,足證臺港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之必要性及迫切性,臺港雙方應於兩個月內完成該協定之簽訂」。
四、另一個可以嘗試的思考方向是,跟港府提出:將「臺港司法互助協定(議)」,以附件或增修條文的方式,放至2009「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
五、如果兩個月後,港府因故拖延不願簽訂,臺灣則將陳嫌遣返(deport)至香港機場,至於香港方要不要收則由港府決定。
六、臺灣在國際司法上拿到的好處是:累積臺港司法互助合作的官方實作案例。
七、臺灣在政治上拿到的好處是:作爲小英政府現行的外交政策下,仍有與港方及中方進行有效事務協商的能力,且「司法互助協定」強調「國家對國家」的主權意涵。
以上爲我針對林鄭月娥提議所提出的具體反制措施( counter-measure),我認爲這比跟馬英九前總統進行口水戰來得更重要,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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