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打客人 公司遭判「連帶賠償」17萬

東森新聞記者葉晏升、陳稚暉臺中報導

臺中一家連鎖超商店員因爲結帳問題客人發生糾紛,客人一開始用現金結帳,之後改拿悠遊卡,說發票存在卡片就好,過幾秒又說,不然,發票印出來好了,員工覺得被惡整,氣得走到倉庫棒球棍,狠狠扁了客人一頓,客人對員工控告傷害,之後再提民事求償,要求超商也要一起賠,事後,一、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動粗時候身上穿的是超商制服,由於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元,目前案件定讞,但超商尚未針對這起事件迴應。

連鎖超商員工與客人鬧糾紛,兩個人大吵特吵,結完帳後,員工走到超商後面一間倉庫,客人跟在後頭繼續吵,沒想到超商員工拿棒球棍揍客人,店員遭控傷害、拘役50天,客人氣得再提民事求償110萬。只是超商倉庫怎麼會藏球棒打人員工離職了,同事一問三不知。

一審法官判決店員和超商必須連帶賠償17萬元,包括財產損失11萬2千多,加上6萬元精神慰撫,總計要賠17萬2271元,超商、店員雙方都要拿錢出來賠。

整起事件糾紛起因於前年7月,一名劉姓客人拿現金結帳後,立即又要求改以悠遊卡結帳,叮嚀店員將發票儲存在卡內,沒想到一改再改,最後改口要求店員印出紙本發票,打人的劉姓店員覺得被惡整,雙方爆口角後,氣不過拿球棒狠K消費者

臺中高分院表示,超商加盟主和公司簽訂經營契約,其實就是爲總公司服勞務,臺中高分院庭長陳朱貴表示,「依照我們一般的社會觀念來講,就認爲這門市的店員是受僱超商的服務,超商就應該負責任。」

案件從一審至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穿超商制服,在店內工作的時候打傷客人,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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