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急煞害女乘客跌癱判賠402萬 公司甩鍋叫司機賠

高雄一名公車司機遇紅燈急踩煞車,害車上正在找位子的女乘客跌倒、傷及頸椎癱瘓,民事部分一審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須賠償464萬元,二審時客運公司企圖撇除監督責任、要陳男獨賠。高雄地院法官認爲,依法仍要客運業者連帶賠償曾女402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陳姓公車司機遇紅燈急踩煞車,害車上正在找位子的曾姓女乘客跌倒、傷及頸椎癱瘓,刑事部分遭判6月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須賠償464萬元,二審時客運公司企圖撇除監督責任、要陳男獨賠。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難認客運公司已盡監督司機之責,依法仍要連帶賠償曾女402萬元,可上訴。

此案刑事部分,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陳男6月、得易科罰金。上訴至二審,法官仍認定陳男有過失,維持原審刑度確定。

2020年7月3日下午兩點多,陳男駕駛的公車在前金區中正四路公車站牌停靠載客,曾女上車後,陳正順勢駛離,剛切出車道就遇到紅燈,疑似踩剎車力道過大,導致當時想走到最後方的曾女失去重心,向前俯衝趴倒在走道上,摔成重傷。

曾女經送醫,診斷出後頸椎3、4、5、6椎間盤突出並脊髓壓迫及損傷,四肢肢體無力,出院後仍需要家人全日照顧,幾乎等於癱瘓。

陳男強調,當時從照後鏡看到曾女已經扶穩把手纔開車,剎車力道也適中。但法官勘驗監視器,認爲陳男沒注意到曾女還在找座位就開車,也有緊急剎車的動作,認定陳男有過失。

民事一審部分,曾女求償1418萬元,法官認定陳男是執行職務中發生事故,客運公司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扣除已請領保險金後,判客運公司和陳男仍需賠償曾女464萬元。

客運公司和陳男不服上訴,陳男仍堅持看曾女上車已站穩並緊握手把後纔開車,曾女明知公車已開動,不趕緊坐下,還執意走到最後面找位子,未抓緊扶手才發生意外,他已盡相當程度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客運公司則強調,已在司機「職前訓練手冊」中明訂,「市區公車及公路客運駕駛長行駛途中與中途停靠時應注意事項、由靜止再次啓動前需確認所有乘客皆坐妥或扶穩後,纔可啓動車輛」,公車內也貼有「車輛行駛中爲確保自身安全,請緊握把手勿隨意走動」、「請緊握把手勿隨意走動」等安全標語,對於司機的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

二審法官認爲,曾女確實有違公車內的文字警示,在車輛開動後未緊抓扶手,還執意走到最後面找座位,應負擔3成責任。不過,客運公司難認監督陳男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依法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須賠償曾女40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