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急煞害摔死 乘客沒緊握手把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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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女子5年前搭乘公車車內摔死,家屬提告求償,一、二審依據鑑定報告結果,認定劉女起身時疏於緊握扶杆,爲肇事次因,須負10分之2的過失責任,判決客運公司巫姓公車司機須連賠償29萬3215元。可上訴。

劉的母親提告指控,2016年8月21日下午4點,女兒搭乘由巫男駕駛的公車,女兒打算在「仁愛建國路口」站下車提前按下車鈴,但巫男有「超速」以及「停靠站牌操控失當」之過失,在進站前急踩煞車,致使女兒跌倒並因此撞擊頭部顱內出血。

劉女送往醫院急救數日後,仍然因顱內出血、神經性休克,在2016年8月25日上午死亡,劉母提告向客運公司及巫姓駕駛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臺北市聯營公車「敬告乘客規定:「搭車時請握穩扶杆,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位,下車請提早按鈴」,但劉女在事發時在車輛進站停止前,即起身跨步前行準備下車,僅以單手握住扶杆。

法官佐以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澎湖科技大學鑑定意見書,都認定乘客起身時疏於緊握扶杆或把手是肇事次因,應負擔10分之2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