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急煞…女乘客噴飛摔死!家屬悲痛求償 法官1理由判她也有過失

▲劉姓女子搭乘公車時,因公車急煞的慣性作用向前噴飛,倒地後送醫不治,家屬事後對客運公司司機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韻如/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劉姓女子搭乘東南客運37路公車,在起身準備下車時,因巫姓司機急煞而不慎摔倒撞到頭,送醫後因顱內出血導致死亡。劉女家屬事後對客運公司及司機提告求償,法官審理後認爲,司機未注意前方車況而急煞是肇事主因,但劉女並未緊握扶杆或把手也有疏失,最終判客運公司及司機連帶賠償229萬,扣除保險給付的200萬,客運公司及司機仍須賠償29萬元。

劉女家屬指控,劉女2016年8月間搭乘該公車,並準備於北市「仁愛建國路口一」站下車,而當時她提前下車鈴,但司機明顯「超速」以及「停靠站牌操控失當」,於進站前急踩煞車,導致劉女倒地後撞擊頭部,最終因顱內出血喪命。家屬認爲,客運公司是僱主應連帶賠償,因此向客運公司及司機提告求償504萬,另外,客運公司沒有盡到監督責任,有重大過失,因此單獨求償614萬元。

對此,司機辯稱,當時公車並未停妥,但劉女就起身,且劉女還帶着一隻狗並揹着包包,隨身行李並不少,可能因此疏於注意自身狀況,才因爲公車進站前的輕微煞停,慣性作用力往前摔倒。司機強調,他是在劉女摔倒後才緊急煞車,也就是他在進站中的分段煞停動作並無過失。司機還表示,劉女在車輛行駛間移動,以及沒有禁握扶把,也是這起意外的肇事原因之一。

另外,客運公司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而臺北市聯營公車也「敬告乘客」,「搭車時請握穩扶杆,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位,下車請提早按鈴」,但劉女並未遵守,本身也有重大過失。客運公司強調,公司以善盡監督責任,且司機也完全具備安全駕駛的專業能力,此部分公司並無過失。

法官審理時,依據事故鑑定報告認定, 司機在進站時疏未注意,而來不及減速,煞車操控失當,而當時劉女按鈴準備下車,從座位起身時,而依照估算,以劉女的身高及體重來說,約需有31至37.7公斤的握力,而一般50多歲女子單手的握力約爲23公斤,也就是說劉女需要雙手纔有可能握穩扶杆,但因當時她身體向前傾,右手已握不住,試圖用左手握時,也無法抓住,導致她因物理慣性作用而往前飛出,最終頭部撞地,導致顱內出血死亡。

法官認爲,劉女在公車未停妥時就已起身準備下車,還只用單手握住扶杆也有過失,認定她應負擔20%的過失責任,而客運公司及司機則須負80%責任,最終判客運公司及司機須連帶賠償229萬,但扣除強制險給付的200萬,客運公司及司機還須賠償29萬元。案經上訴,二審法官仍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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