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夫妻砸191萬赴烏克蘭求卵代孕 一下飛機慘被仲介放鳥

▲1對不孕夫妻花錢想到烏克蘭求子,卻在下飛機後遭仲介不聞不問。(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林姓男子吳姓妻子,去年以美金6萬多元 (臺幣191萬多元)代價,和1對不孕夫妻談妥,幫忙仲介到烏克蘭找卵子代理孕母,並且先收了美金2萬7千元(近臺幣82萬元),卻在一行人抵達烏克蘭後不聞不問,不孕夫妻一狀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人工生殖法》的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營利罪,起訴林男夫妻。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不可以找代理孕母,但明文禁止營利仲介精子與卵子。(示意圖/免費圖庫pixels)

起訴指出,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法條雖然沒有提到仲介「代理孕母」也須受罰,但在立法總說明中,已經明白指出,《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這表示我國是「還沒」規範代理孕母是否合法,不代表可仲介「代理孕母」。

而林男和吳姓妻子卻在網路上刊登,可以到烏克蘭人工生殖的訊息,招攬仲介需要精子、卵子、代理孕母的不孕夫妻,1對急於求子的不孕夫妻心動,在2019年3月間簽約,希望取得烏克蘭女子的卵子以及烏克蘭代理孕母,但在同年8月,不孕夫妻飛抵烏克蘭,同行的林男和吳姓妻子卻不聞不問,導致代孕計劃失敗。

▲不孕夫妻無法完成代孕計劃,怒告仲介夫妻。(示意圖/pixabay)

林男和吳姓妻子否認仲介營利,辯稱不孕夫妻透過友人介紹,拜託他們告知烏克蘭代孕訊息,他們只收了1萬2千元美金,幫曾姓夫妻處理結婚認證、簽證、住宿費用,「根本沒賺錢反而是賠錢」,另外1萬5千元美金是直接付給烏克蘭當地仲介,後來雙方爲了結婚證書問題吵架,所以沒把當地仲介的電話提供給不孕夫妻,也沒再經手

但檢察官根據吳姓妻子在合約書上手寫記載以收款並簽名,合約上還載明「7、8月團適用」等專業契約文字,又說過會「退傭1千美金」,認定林男和吳姓妻子涉嫌《人工生殖法》的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營利罪,將面臨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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