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搭肩摟腰算不算性騷擾?

▲「肩膀」雖然在法條沒寫清楚能不能碰,但實務上,法院多認爲肩膀算是其他身體隱私處,因此摸肩膀構成性騷擾觸摸罪。(圖/視覺中國CFP)

臺灣,摸胸部親嘴都是性騷擾,但摸其他的地方,例如手臂、肩膀、腰間算嗎?難道性騷擾一切全憑主觀

只要跟性有關,違反他人意願、壓迫、侮辱、騷擾的行爲都算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性騷擾」是指與性有關而違反他人意願的以下行爲:利益交換(例如交換升遷機會,或是交換學習成績),或用任何形式文字圖畫聲音等)侮辱冒犯、騷擾、歧視或影響他人生活。因此,是不是性騷擾,確實是隨着當事人主觀而有所不同,只要不違反被騷擾者的意願,那就不構成性騷擾。

反過來說,各種與性有關的行爲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單純用與性相關的言語來辱罵人都可能成立。例如,106年新竹有一個案子,當事人雙方素有嫌隙,某一天其中一人留下紙條對方內容酸對方一定是性生活不滿足纔不快樂、性功能障礙纔會脾氣暴躁,當事人一狀告主管機關,而法院最後也承認主管機關的罰鍰。

性騷擾一種是單純的性騷擾行爲(第20條),只要對他人性騷擾,就處1萬至10萬的罰鍰。像是前面提到的言詞侮辱,就會用這條來處罰。另一種是性騷擾的觸摸行爲(第25條),只要意圖性騷擾,而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或易科罰金

「肩膀」雖然在法條沒寫清楚能不能碰,但實務上,法院多數都認爲肩膀算是其他身體隱私處,因此碰肩膀構成性騷擾觸摸罪。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認爲,肩、背、腰在正常禮儀下都不是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就算隔着衣服也一樣。若未經同意仍刻意性騷擾觸碰,就構成犯罪。

我國性騷擾觸摸案件,最常發生在胸部、大腿及臀部等位置,在過去五年間分別有244、225及186件刑事判決有罪率分別是99.5%、85%以及100%,相當地高,幾乎是一旦牽涉到性騷擾的起訴或申訴,差不多就等於宣判了。

從某種角度來看,臺灣俗諺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確實是對的,可是真正的原因不是「帥不帥」,而是人家「願不願意」。就算你是福山雅治,假如對方就是不喜歡你,你一樣不可以隨便對人搭肩摟腰!(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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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