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收的承兌匯票:佔款壓力或讓中小企業雪上加霜

廣州一家上市公司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陳晨時代財經表示,大宗商品上漲,承兌匯票盤剝了企業利潤,增加中小企業資金流斷裂風險。他擔心即便把承兌匯票的期限從一年縮短到6個月也改變不了交易中的不平等。

塑料行業基本上都是用承兌匯票結算,我不收一年期的票,即使收了,下游企業也不要。”當獲悉5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紓困和發展工作中提到“研究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減輕企業佔款壓力”,安徽繽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繽哥對時代財經表示贊同。

承兌匯票作爲一種信用票據,是買方向賣方提供遠期付款的憑證,一般期限有一年期、6個月、3個月。近年來,關於承兌匯票的爭議聲不絕於耳。早在2019年,全國人大代表泰開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劉學敏就提議全面取消承兌匯票。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萬順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善紅再次提議取消承兌匯票,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交易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收承兌匯票,強勢的企業根本就不會收。”在廣州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的陳晨對時代財經表示,大宗商品上漲這麼厲害,承兌匯票擠佔了企業的利潤,增加了中小企業資金流斷裂風險。他擔心即便把承兌匯票的期限從一年縮短到6個月,也改變不了交易中的不平等。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銀行行長劉曉春5月27日也對時代財經表示,國務院注意到承兌匯票的問題並對此進行研究是好事情,很有必要,但承兌匯票作爲一項金融工具,如何運用、如何限制也要看情況。他認爲,要從根本上解決或減輕企業佔款壓力,還是要依靠法律,比如美國《準時付款法》,對付款企業互相之間的付款做出硬性規定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中小企業“苦承兌匯票久矣”

提起承兌匯票,從事企業財務十餘年的陳晨一臉無奈,他告訴時代財經,承兌匯票使用的背景通常是客戶說“我沒錢,要不我就給你付銀行承兌匯票”。陳晨所在的公司是大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原則上不收承兌匯票,但當客戶告知“我就只有承兌匯票,不要就再等三五個月”,也只好收下。

陳晨之所以“一臉無奈”,因爲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意味着收到票據的一方可能損失部分利潤。陳晨介紹,有時候公司現金流不太好,爲了週轉就要拿承兌匯票去銀行貼現,因爲是提前提款,所以要支付一部分利息,這個成本由收到票據一方來承擔。以一張爲期六個月100萬的承兌匯票爲例,如果企業要提前三個月貼現,假設貼現利率爲4%,可能損失近一萬元。

在陳晨看來,收不收承兌匯票與該公司在供應鏈議價能力有關。陳晨的公司在供應鏈中有一定的議價能力,因此可以拒絕部分用承兌匯票結算的請求,但有時候在交易中也會處於弱勢的一方,就只能收下。“這種情形一般是當對方客戶的渠道很強時,因爲有了對方的渠道,我們的產品銷量能快速提升。”

承兌匯票之於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都有如此多的不便,對中小企業來說更是個“大麻煩”。

繽哥經營一家塑料公司,在業內算中小企業。他告訴記者,塑料行業基本上都以承兌匯票結算,“我們收了下游企業的匯票,也是可以用來支付給其他下游企業。只有在向中石化之類的大企業購買材料的時候,纔會給現金。”

久而久之,業內就形成了匯票與面額等值的局面。繽哥說,當小公司跟大公司做生意,10萬元的生意,如果以承兌匯票結算就給10萬元的票,如果現金給,只給95,000元或者97,000元。”由於經營當中,支付薪酬、租金等日常開銷是用現金,中小企業只能犧牲一些利潤來換取現金。

甚至有的銀行鼓勵企業用承兌匯票結算,比如企業要付10萬元現金,但如果他去買十萬元的匯票,只需要給99000元。企業拿着10萬元的匯票給買家支付貨款,買家去銀行貼現,大概要支付2000元左右的利息給銀行。

“從宏觀角度來看銀行承兌匯票加速了利潤由實體經濟向金融行業的轉移。”全國人大代表,泰開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學敏曾在2019年的全國兩會建議取消承兌匯票制度

他曾對媒體分析,銀行利用優勢市場地位,授信過程中強行向市場配置大量銀行承兌匯票。金融企業無需存款作爲支撐即可發行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說基本沒有成本,可企業需要按照5%左右成本向銀行貼現,在實體經濟低迷的情況下,企業利潤率是持續走低的,有些企業利潤僅爲1~2%,不必要的融資成本奪走了企業辛苦賺來的微薄利潤,加劇了企業的困境。

大宗商品漲價潮中的承兌匯票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研究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其背景就是減輕企業佔款壓力。

據悉,截至4月末,全國小微企業總數超過4400萬戶、個體工商戶超過9500萬戶,成爲我國就業主力軍。國務院常務會議稱,當前國內外環境複雜嚴峻,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仍面臨困難,要繼續有針對性加強支持,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紓困和發展。

劉曉春長期從事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方面的研究,他稱,當下大企業欠小企業,包括一些政府部門欠企業尤其民營企業賬款的情況比較嚴重和普遍,而且欠款的期限比較長,甚至有些連承兌匯票都沒有。“被欠款的企業只有不斷去追討,才能收回應收賬款。”

在劉曉春看來,在大宗商品漲價的背景下,承兌匯票帶來的佔款壓力無疑讓中小企業雪上加霜。

他分析,當前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對於任何企業來講,購買原材料成本提高了。作爲中小企業,把產品賣掉後,沒有收到現金,但採購原材料、發工資等日常開銷都需要現金。“要擴大生產卻沒有資金,只好向銀行貸款或者拿到承兌匯票貼現或抵押給銀行。”

據悉,承兌匯票有兩種,分別是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者的區別在於承兌人不同。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爲商業承兌匯票。

劉曉春介紹,出於風險管控的需求,銀行對各類承兌匯票的抵押或貼現比較謹慎。首先,銀行並不是所有承兌匯票都會接受抵押,例如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會考慮是簽發的企業是否可靠。第二,如果是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也會考慮這家銀行可信度如何,並不是所有銀行開的承兌匯票都接受。第三,銀行也要看抵押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如果資產負債率已經很高,就不會發放貸款,哪怕承兌匯票本身不錯。

縮短期限或作用並不大

事實上,承兌匯票制度帶來的問題也曾被討論。2019年初,東方園林等衆多民營企業應收賬款賬齡長、回收率低的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近年來不斷傳出取消承兌匯票制度的呼聲。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萬順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善紅在今年全國兩會提到,承兌匯票使用的成本高,包括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承兌匯票到期一般至少半年,太長的承兌期限導致企業資金週轉週期滯後;有很多匯票到期後並不能立即承兌,由此產生了時間成本和溝通成本。承兌匯票制度無法解決企業急需的現金需求,銀行承兌匯票已經變相成爲銀行向企業“索取”利潤的工具。

對於當下國務院提到研究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在陳晨看來作用並不大,因爲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供應商和客戶的在交易中不平等的關係。“交易中強勢的一方可以修改交易條款,比如說發貨後6個月再結算,結算時再開一張6個月承兌匯票,這樣又是一年了。”

劉曉春很欣喜國務院注意到承兌匯票制度給中小企業帶來的佔款壓力,但他認爲,要徹底解決企業在應收款遇到問題,還是要從法律層面上。他以美國《準時付款法》爲例,指出,應該對付款企業互相之間的付款做一些規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周瓊曾在專欄中介紹美國《準時付款法》的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細緻,比如,聯邦政府對承包人,在收到合格單據後,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款,合同若無約定,則爲30天內,對農產品等一些特定產品、分階段付款等情況,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果付款單位認爲單據不合格,要立即退回,並說明爲何單據不合格,且退回時間不得晚於7天等等。周瓊稱,“在美國,由於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的威懾力,政府的應付賬款支付比較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