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臺灣地位未定論 總統:臺灣地位確定

地方中心/臺北報導

今天是臺灣光復節總統馬英九25日針對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提出嚴正說明。他強調,中日和約「已肯定臺灣地位早就確定,爲中華民國領土,且未有任何懷疑」。總統也談到,1972年日本開始對釣魚臺列嶼採取若干行動,此爭議持續困擾臺日漁民及政府40多年,因此去年8月他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強調「主權無法分割,但資源可以分享」,臺日雙方繼而於今年4月10日順利簽署《漁業協議》,我方並達到「主權未讓步、漁權大進步」目標

馬總統下午前往南投市中興新村臺灣省政資料館出席「臺灣光復68週年紀念大會頒獎典禮」,除闡述臺灣光復的過程及歷史,並針對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見解提出嚴正說明。

總統說,1950年6月韓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因擔憂中共藉機攻佔臺灣,故派遣第七艦隊協防颱灣海峽,並發表臺灣地位須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及其他盟國決定之聲明,進而衍生「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見解,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立即公開反對該聲明;後來,因東亞情勢改變,該聲明也已不再成爲美國政策,但仍使各方存疑臺灣地位是否確定。

不過,總統說,1943年12月公佈的「開羅宣言」,以及1945年7月及9月所簽署的「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均清楚要求日本須歸還臺灣予中華民國,雖然「開羅宣言」遭質疑非爲條約,僅爲戰時新聞公報,但事實上,任何一位國家元首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做的領土決定及針對具體事項所做的承諾等,在國際法上均具效力。前述3項文件均收錄在「1776-1949美國條約及其它國際協定彙編」中,其中「日本降伏文書」更列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es At Large)及「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中,顯見該文書是具有拘束力

此外,他說,依照國際慣例戰爭結束後,交戰國一般多簽署和約,做爲戰爭結束之依據,當時我方雖未出席《舊金山和約》簽署會議,但其後於《中日和約》中仍將雙方法律關係做明確界定綜合上述論據,「已肯定臺灣地位早就確定,爲中華民國的領土,且未有任何懷疑。」

總統進一步說明,國民政府遷臺後,雖陸續發生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事件,讓臺灣的政治社會環境受到影響,但1950年10月花蓮縣舉辦全國首屆縣長縣議員選舉,相關社會及經濟改革也相繼推動,例如:「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廢除養女制度」及確立民法「一夫一妻制」等,進而促使臺灣社經發展逐步向前邁進。

總統談到,《中日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而1972年中共與日本建交時,要求日方廢止該約,但是該約系一處分性條約,內文所載明的法律關係業已改變,無法恢復,例如臺日不可能恢復至戰爭狀態,以及臺灣民衆國籍不可能因條約廢止而再度喪失。

總統也說,今天爲臺灣光復68週年,當時中華民國打了一場世界罕見的戰爭,造成極大損失,並影響戰後近百年的政治,代價空前龐大,但光復臺灣是爲最大收穫,並期許中華文化民主與自由等價值信念在臺灣這塊寶島上繼續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