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銀行卡失信人禁用移動支付是一種精準懲戒

廣東公安廳11月11日發佈消息,廣東開展打擊“兩卡”專項行動以來,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個人銀行卡等失信行爲被懲戒。他們將受到5年內只能使用現金消費,不能使用移動支付功能、不能註冊支付寶賬戶和開通微信支付等懲戒。

銀行賬戶、銀行卡關係到個人的財產安全和信息安全,按說每個戶主都應該妥善保管,但現實中有些人非但不妥善保管,反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既易滋生相關糾紛,更有可能爲非法洗錢等活動提供方便。嚴打此類行爲成爲近年來各地有關部門的執法重點之一。據報道,江蘇省公安廳上個月對1991名涉嫌開立銀行賬戶、辦理銀行卡並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用於詐騙人員實施金融懲戒。如今,廣東警方對2421名失信人員採取了懲戒措施。這些行動既對銀行卡失信人員起到了懲戒和教育作用,也對其他人具有警示意義

這類失信人員首先面臨的是失信懲罰,主要懲罰措施是被禁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即只能使用現金。在電子支付高度發達且應用場景越來越廣的語境下,把失信人員限制在現金消費,會令其感受到消費的種種不便,是一種精準懲戒。 比如在“雙十一”網購活動中,或在網上訂購機票火車票景區門票等,銀行卡失信人員都難以參與。這種懲戒能使失信人員真正意識到,不珍惜自己的金融信用,就會在金融消費方面付出代價。這種精準懲戒的實際效果可能會比某些聯合懲戒效果還好。

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臺規定明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爲其新開立賬戶。可惜,一些人把規定當成耳旁風,如今卻因失信面臨不便的消費生活

此外,某些銀行卡失信人員如果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引發民事責任,還將作爲共同訴訟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爲此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今年9月份浙江紹興男子就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銀行卡牟利16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從過去情況看,對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人員的懲戒,多是失信懲戒。因此,預防銀行賬戶(含銀行卡)出售、出租、出借,必須把懲戒措施落到實處。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網絡支付機構,都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操作。這種精準懲戒失信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門借鑑。近年來,越來越多事項納入失信懲戒範圍,其積極意義不言自明。只要圍繞“精準懲戒”把文章做足,相信會產生令人印象深刻的懲戒和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