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嘿咻255次!「符號記愛愛方式」 士官長偷吃警察妻

花蓮一名退役軍人與警察妻子發生婚外情,偷情地點包括摩鐵觀景臺等。(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在花蓮服役王姓士官長,於2年內和警察的妻子通姦255次,不僅大喇喇帶着對方返鄉通姦,還曾在雙北和高屏等地發生性行爲,偷情地點幾乎遍及全臺女方甚至還以各式符號記錄不同的做愛方式人夫發現被戴綠帽後,氣得告法院全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依一罪一罰共255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定讞。

檢方調查,已退役的王男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在花蓮某部隊裡擔任士官長,意外結識警察的妻子後,雙方一見鍾情;2人曾在雙北和高屏等地發生性行爲,男方還帶着人妻一起返鄉掃墓;不僅如此,他們的偷情地點五花八門,包括汽車旅館、觀景臺、手機店內,以及只有2個座位汽車,而女方甚至還以不同記號來記錄交構方式,總共255次。

女子丈夫發現後,怒告王男妨害家庭,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全案審理後,花蓮地院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檢察官認爲,王男犯案態度惡劣,還辯稱女子所記符號是代表不同男人,他的部分「只有30次」,因此判決實在太輕,不服提出上訴。

全案上訴到花蓮高分院,王男辯稱,自己只跟對方發生30次的性行爲;檢察官指控在2人座汽車內發生關係,但「座位根本動彈不得」;再加上,他當時開了8小時的車返鄉,已經身心俱疲,不可能還做愛;而且檢方說他在值勤時偷情,更是無稽之談,因爲軍中長官都會固定查勤,且當時女方稱自己離婚,他根本不知情。

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爲,王男偷情事證明確,共犯相姦罪255罪,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並維持一審判決,依一罪一罰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雙方均不得再上訴。

▼花蓮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