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將設調解室 免打官司也可透過調解和解解決糾紛

最高法院設置調解室,擴大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爲了讓民衆可以不用進到法院,就解決紛爭,因此司法院推廣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讓民衆可以透過調解、和解等機制,不打官司就解決糾紛原本最高法院極少介入一二審法院常見的調解、和解程序,但爲了讓民衆更便利,最高法院將在3月份啓動民事案件移付調解」制度,並籌設調解室,擴大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

所謂「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制(不透過法院訴訟,直接由「調解」、「調處」、「仲裁」來解決紛爭),一直存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內,尤其在民事訴訟法2000年、2003年幾次的大修法,都是參照我國知名學者邱聯恭駱永家等人的理論,將ADR機制擴大適用,並賦予法律效力,好讓民衆能以更多元的方式,解決糾紛。這也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中,着墨許多的一環。

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因只能在二審確認的事實上進行法律審理,故極少介入攸關一二審間的調解、和解程序。但過去最高法院也曾有當庭成立和解,雙方撤回訴訟的案例。因此爲了落實「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制」,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徹底解決紛爭之機會,最高法院自去年11月19日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推動小組」,開始籌設及推動本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制度。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最高法院決議自3月1日起啓動《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的「移付調解機制」。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期能妥速解決民事紛爭,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減輕法院繁重壓力,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分配

最高法院將在院本部2樓,以及民庭寶慶院區,分別設置調解室,另外也將引進21位民事調解委員、14位家事調解委員。這些調解委員將聘請審判經驗法學素養俱豐的優遇庭長、退休法官,以及有專業知識背景且具熱誠社會公正人士擔任,3月份起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