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3億美金案/特偵組疑違反臺港金融監理合作機制辦辜仲諒
▲中信金三億美金案,特偵組疑似違反臺港金融監理合作機制而法辦辜仲諒。(圖/記者屠惠剛攝)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被特偵組指控挪用中信金3億美金案,臺北地院日前審理時,罕見的以不公開審理方式秘傳證人作證,意外引發特偵組當初在偵辦時,違反臺港金融監理單位的合作備忘錄默契,未經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的同意,將本應保有秘密的資料予以公開,同時據以列爲起訴的資料當作訴訟使用。特偵組此舉對於未來臺港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將造成制度性的破壞,對臺灣金融業的監理,恐有負面影響。
特偵組破壞臺港金融監理單位建立的合作默契,讓當初特偵組遭裁撤的理由又增添一例。蒞庭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爲了補破網,日前以本案在交互詰問時引用的資料要保密爲由,聲請法院裁準不公開審理。
據熟悉臺港金融監理互助的銀行監理人士指出,法院上裁準不公開審理,雖然暫時確保臺灣主管機關前往香港金檢取得資料的秘密性,但是該裁定並無解於特偵組檢察官爲了達到起訴目的,單方面破壞臺港默契,將金管會在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的情況下,於香港進行金融檢查所得的資料,未經港方同意即作爲訴訟使用。特偵組的行爲雖然未違法,但卻隱藏爲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辦案瑕疵。
臺北地院從今年元旦後,連續四周就特偵組起訴辜仲諒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進行證據傳喚。7日上午傳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的承辦人員賴欣國、下午傳喚證人吳欣怡到庭作證並交互詰問,14日傳喚證人陳永晉、賴梅絹到庭、21日傳喚證人吳春臺、畢浩丹、劉廣仁,28日再傳喚證人林惠貞、顏長明及陳麗珍。
北院元月的證人交互詰問當中,特別引人注意的是7日庭期之前,檢察官突然以該次交互詰問所涉及的資料,包括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所同意主管機關前往香港金融檢查而取得的資料必須保密爲由,因此請求法院不公開審判;辜仲諒的辯護律師當場主張,檢察官既以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允許臺灣主管機關前往香港進行金融檢查取得的資料作爲起訴的證據,就應該接受公開審判程序的要求,由社會大衆檢驗本件檢察官起訴案件的正確性及合理性,以確保被告於公開法院接受審判的基本權利。
據悉,金管會爲了深化與香港的金融監督管理合作,自100年8月11日與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簽訂MOU迄今,香港金融監督管理局在臺灣主管機關嚴守資料保密的義務下,允許臺灣的主管機關到香港進行金融檢查,臺港金融監督主管機關建立的制度性合作已行之有年,但卻在特偵組偵辦辜仲諒案時遭到破壞。
檢察官在本案打破過往臺港雙方的金融監督管理默契,將金管會前往香港辦理金融檢查而取得的資料,作爲辜案起訴書引用之證據而公開使用,此舉恐嚴重破壞臺港金融監理的制度性合作的默契。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以尊重香港法律要求金檢人員需要保密的規定,爲了未來臺灣跟香港金融監理互助的未來發展等理由,裁定就證人賴欣國之交互詰問不公開審判。
法院本月迄今的4次開庭,共傳喚10名證人作證,均沒有任何證人的證詞指涉辜仲諒有特偵組所起訴的行爲,依據審理過程之證人證述內容,以及所提示書面資料,顯示本件特偵組起訴的認定與事實有差距,仍有待合議庭的釐清。北院預計在農曆年後的2月18日續行審理,並就同一案件事實部分,繼續傳喚其他證人以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