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爭千秋
有句老話說:「不爭一時,爭千秋」,但就中天新聞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暫時停止NCC不準換照處分、禁止變更使用52頻道的假處分,遭法院駁回這點來說,中天提抗告,爭的不只是一時,更是要爭臺灣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千秋。
從法律設置的機制,假處分定的只是暫時停止狀態處分,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中天新聞臺換照申請的行政處分暫時不能執行而已。真正決定中天新聞臺前途的是中天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不過見微知着,從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聲請的4大理由,大致可以看得出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NCC管理衛星頻道秩序的職權,是否能延伸擴大到審查、決定媒體的新聞內容與對錯、干預新聞自由,有相當不可思議的錯認,值得各界省思。
細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聲請的理由,可以看到,法院注意到了「衛星頻道事業之營業權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的審查界線」,但不幸的是,法院只提了疑問,沒有闡釋。
說到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的觀念,是訂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成立NCC的基礎。但這個「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的概念,指的是衛星頻道秩序及硬體的管理,不是對新聞媒體內容的干預及審查。
言論自由爲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揭示的這個最大限度之維護,自然不是政府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可以限縮、破壞。
換言之,如果政府可以藉由管理頻道秩序的任何藉口,審查、干預新聞電視臺的言論及新聞內容,甚至決定什麼樣的言論及新聞內容是對的、什麼內容是違法的,那麼,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就形同虛設。
法院認定,有線電視系統上的頻位系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過商業機制形成的,屬於私法上的法律關係,NCC無從主動介入,這點我認爲法院犯了緊咬死法條,「不食人間煙火」的錯誤。
今天NCC不準中天換照的裁定,牽涉到的就是民進黨政府不滿中天新聞臺的新聞及言論,而透過NCC的審照,要把中天從52頻道移除。這也就是說,中天不能使用52頻道,完全是民進黨政府假手NCC這個公法上的機關,運用「公法上法律關係」,把中天從52頻道移除,這當中牽涉到的,當然是「公法」而非「私法」。
套句法院裁定中就新聞媒體爲社會公器說的話,法院也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是民主社會向上的重要力量,對牽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裁定,應合乎人民對正義的期待。
新聞媒體內容的不受干預及審查和法院審判書類不受事先審查享有審判獨立,是同樣的概念。司法院與各級法院及法官間,雖然在行政上有管理及從屬上的關係,但就審判業務,司法院,甚至法院的院長、庭長,對法官是不能說三道四,或有任何形式干預的。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