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魔人轟炸 雲林縣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賦予公所管理權力

攤販供應美食地方特色,但交通環境清潔問題引起爭議,雲林縣議會4日通過「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賦予鄉鎮公所管理的權責。(周麗蘭攝)

近來斗六斗南虎尾知名馬路均傳出民衆檢舉攤販事件,攤販則陳情民意代表希望能在特定時間擺攤有一生存空間,雲林縣議會4日三讀通過「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各公所可設攤集中區審覈發許可證,收取管理費清潔費

縣府表示,爲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衛生、商業秩序,確立攤販營業許可證的申請程序、遵守事項罰則而制定自治條例,未來除縣府公告路段不宜設攤,公所可規畫設置「攤販集中區」,攤販必須申請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

自治條例規定,攤販集中區應在總數20攤以上,必須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私人設置攤販集中區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向各公所申請。

縣府建設處表示,此自治條例賦予鄉鎮市公所管理現有夜市早市的權責,路邊零星攤販屬個別案件,仍依據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納管

縣議員林嶽璋弱勢年老的攤販請命,在不影響遭交通、環境情形下,勸導爲主,屢勸不聽再取締,也可避免惡意檢舉後遺症。雲林縣警察局長朱宗泰答詢表示認同。

斗六、斗南最近發生攤販與顧客口角糾紛,顧客憤而檢舉,周邊攤販均遭殃,有些攤商一個月內被開罰上萬元,多名縣議員接受陳情,攤商盼縣府或公所規範營業時間,雲林縣府因而參酌南投縣嘉義縣的規範,訂定本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