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爲首 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公佈實施

▲爲了自身及公衆安全,從事登山或舉辦大型羣聚活動,記得要依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更應對於場地裝備能力等安全事項做審慎評估。(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記者宋德威屏東報導

爲強化登山活動及民間辦理大型羣聚活動安全,屏東縣政府自去年及前年起分別規劃訂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及「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羣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於今(107)年5月經內政部覈定通過,自5月28日起公告生效

屏東縣政府表示,轄內登山路線衆多,近年因登山活動蔚爲風潮山域意外事故相對逐年升高,每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搜救,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且亦造成救援人員身處危險環境,爲防範未然及節省整體救災資源,自治條例施行後,在進入屏東縣轄內公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依照登山計劃從事活動等,違者可罰3千至5萬元。如違反登山自治條例而發生山域事故,也將依登山自治條例規定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

此外,爲強化大型羣聚活動的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公安意外發生,在屏東境內民間辦理人數1千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羣聚活動,如演場會、音樂會表演藝術、派對…等「營利性質商業活動」及「定點菸火」活動,而宗教民俗、迎神繞境、選舉期間的造勢活動不在此限。

主辦單位需檢具公共安全維護計劃,於活動60天前向本府報備,所提計劃內容應包括場地安全措施、意外責任險投保交管、疏散及救災救護動線工作人員教育訓練任務編組、緊急醫療…等措施,若違反規定將處5萬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令其停止或中止活動,爲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