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污染/「1年3次不合格」情節重大 中市府:不排除勒令停工

▲環保局長吳志超(中)召開記者會說明,不排除勒令中火停工。(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今年1月起執行大型固定污染稽查將臺火力發電廠列爲重點對象,進行空污水污廢棄物污染防治密集聯合稽查,發現放流水硝酸鹽濃度,3次採驗都不合格,環保局長吳志超10日表示,已要求臺電在11日提出陳述意見再決定裁罰內容,最重者不排除勒令停工。

市政府表示,中火向環保局申請覈准廢水排放口有D01到D04共4個,其中D01爲發電機海水冷卻後溫排水;D02、D03、D04則分別爲1至4機組、5至8機組及9至10機組的空污防制設備廢水處理排放口。

今年1月9日,環保局採驗D03放流水質,發現水中硝酸鹽氮濃度達68.9毫克/公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50毫克/公升),當場限期臺電在3月5日前改善。

▲環保人員採集排放水,發現濃度超標。(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3月6日,環保局再進行D03放流水質採樣複查水樣經檢測分析結果硝酸鹽氮濃度達91.6毫克/公升,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環保局再次要求臺電儘速改善。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3月21日環保局在排放口等待三天,將放流水採樣送驗,稽查的水質報告顯示硝酸鹽氮濃度達105毫克/公升,是濃度最高的一次。

吳志超表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工廠事業放流水經查驗不符標準,應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且該法規定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規定者,已屬違規情節重大」,但臺電卻是3次都不合格。

▲中火水污染情形相當嚴重。(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吳強調,環保局已行文臺電限期11日前陳述意見,若陳述未具正當理由,將依違規情節處分,得處最高罰款2千萬元,甚至不排除勒令停工。

臺電發言人徐造華迴應表示,臺電去年下半年爲滿足臺中市111年環保加嚴標準,進行整個排放調整,希望大幅降低排放量,因此增加液態氨添加量,反而造成排放水的污染,臺電已積極檢討各項改善做法,將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劃,未來也會配合市府的要求進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