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716瓶電子煙補充液闖關 最重判10年罰1億元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財政部關務臺北稽查組8日深夜查獲美國沈姓男子洛杉磯搭乘華航班機入境,以托運行李方式,攜帶電子煙補充液716瓶、電子煙零配件42件,企圖闖關走私入境,涉嫌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依法函送法辦

臺北關11日指出,這名旅客私運電子煙補充液及零配件入境行爲,已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及事法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因而予以扣押,並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臺北關指出,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電子煙補充液含尼古丁成分,納入藥品管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旅客攜帶的電子煙補充液,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輸入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依國民健康署規定,電子煙零配件及不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的補充液,屬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之不得輸入之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該關呼籲,我國尚未有核準之電子煙產品國人出國旅遊攜帶電子煙及相關產製品入境,需先查明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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