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逃漏稅罰責擬加重 最長10年刑期、罰金上看1億元
▲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法案,其中最外界所矚目的就是第41條,未來重大逃漏稅者,刑期最長可達10年,罰金上看1億元(圖/記者陳韋帆攝、示意圖)
財政部今(13)日公佈稅捐稽徵法修正案預告,其中最爲外界關注的是,未來重大逃漏稅案件,不論刑期或者是罰金都比現在加重。財政部所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最爲外界所關心的就是第41條的修正案,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者是其他不正當的作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拘役或者併科新臺幣6萬元罰金。
但是有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爲,現在的處分太輕,因此提案修法提高處分,罰金可以爲漏稅額的六倍,但是財政部認爲,如果用漏稅額來認定不容易,所以財政部在4月時在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的座談會後,再尋求專家學者的意見,再談整預告的內容,詢問外界的意見。
財政部擬定三案 預告期間提供外界參考、表達意見
財政部擬定有3案,分別爲甲案、乙案及丙案,甲案的規定是隻有調高罰金,刑責維持5年以下,而罰金從現在的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而罰金是參考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而訂立的。
乙案是一般逃漏稅刑責維持原來的5年、罰金調高到500萬元,但是如果重大的逃漏稅案件,那麼刑責就調整爲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
丙案的則是有積極行爲、積極行爲,財政部解釋,過去的稅捐稽徵法只處理積極行爲,而未處理消極行爲,所以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也把消極行爲納入。
最快下半年完成修法 重大逃漏稅者罰責加重
財政部官員解釋,所謂消極行爲就是明知道應該申報,而不作爲者,例如過去最常見的是應該申報贈與稅或者是海外所得,但是因爲政府稽查困難,而不申報,有些專家學者希望,新的稅捐稽徵法可以處理到消極行爲。
而積極行爲則是故意用詐術、假的憑證或者是不實的交易而逃漏稅。官員指出,不論是消極行爲和積極行爲,所逃漏的價值會是相當的結果,所以所適用的處分相當,所以一樣重大情節者,可以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官員表示,重大情節者的罰責、罰金,是參考公平交易法、金融法規,違法行爲嚴重者的處分。而該法預告期到7月9日止,如果外界有共識後,財政部就會將修正法案送行政院通過、立法院修法,這會期恐怕無法趕上,必須要等到下會期,預期最快今年下半年完成修法,屆時就可以加重重大逃漏稅者的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