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預告期結束 學者偏向重大逃漏稅刑期、罰則加重

▲▼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修正案》預告期今(9)日結束,財政部表示,目前還在整理所蒐集來的意見當中,但最爲外界關心就是重大逃漏稅者的處分學者偏向要採取較高的刑責罰金丙案乙案,財政部正在整理各方意見,預計擇一或者整併成一案,預計在7月底送行政院討論。

財政部此次大修稅捐稽徵法,除了簡政便民之外,也有加重罰則,等於獎勵與處分皆雙管齊下,在便民的部分,有滯納金原本最高的15%降低爲10%,從原本每逾期2日加徵1%調整爲3日加徵1%;另外調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1/2降爲1/3。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重大逃漏稅的案件,財政部也研議修法加重刑責,最爲外界所關心的就是第41條的修正案,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詐術或者是其他不正當的作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拘役或者併科新臺幣6萬元罰金,被外界視爲罰責太輕。

重大逃漏稅的刑期和罰金 財政部擬3案供外界討論

所以,財政部擬定有3案,分別爲甲案、乙案及丙案,甲案的規定是隻有調高罰金,刑責維持5年以下,而罰金從現在的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而罰金是參考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而訂立的。

乙案是一般逃漏稅刑責維持原來的5年、罰金調高到500萬元,但是如果重大的逃漏稅案件,那麼刑責就調整爲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

丙案的則是有分積極行爲、消極行爲,財政部解釋,過去的稅捐稽徵法只處理積極行爲,而未處理消極行爲,所謂消極行爲是指,有這筆所得或者是海外所得,但利用稽徵機關查證困難,而無作爲(沒有申報)也會造成逃漏稅效果,丙案則是將消極行爲也納入處分當中。

根據瞭解,目前學者認爲,甲案罰則仍是太低,對於重大逃漏稅戶起不了警示作用;比較偏向乙、丙案,但是也有人提意見者認爲,丙案的消極行爲要更爲清楚。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還在整理詢問其他部會以及外界的意見,預計7月底送行政院討論,預計在下會期(9月)立法院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