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取締! 吸電子煙、加熱煙最重罰萬元
菸害防制法新法22日起實施,除全面禁止電子煙外,尚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煙也不準販售及使用。(王家瑜攝)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於昨日施行,新法重點除了全面禁止電子煙外,尚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煙也不得製造、輸入、販售、展示,最高可罰5000萬元,民衆若使用上述違法煙品,可處2000元到1萬元。
爲遏止新興煙品在實體店面和網路販售亂象,《菸害防制法》相隔15年全文修正,7項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煙(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擴大禁菸場所、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煙盒警示圖文面積增加至50%、禁止特定添加物,以及加重罰責。
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電子煙內容物未知,已有多起案例顯示造成健康危害,因此必須嚴禁;加熱煙無法協助戒菸,只會戕害身體,所以必須嚴加管制。他強調,即日起電子煙或尚未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煙,都是法律不容許販售、行銷、使用的產品,屬於違法行爲,「今天就要開始取締!」
國民健康署署長吳昭軍提醒,新法上路加重罰責,製造、輸入電子煙或未經覈定的加熱煙,最高處5000萬元罰鍰;販賣、展示電子煙或未經覈定的加熱煙,最高處100萬元罰鍰;使用電子煙或未經覈定的加熱煙,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國庫署表示,如旅客攜帶加熱煙入境,若有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將處3萬到50萬元罰鍰;若無則處5萬到500萬罰鍰,並且沒入、銷燬或退運該煙品。而新北《電子煙自治條例》上路2年,已裁罰757件,累計裁罰逾2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