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大於號誌釀車禍 女義交一審無罪、二審煎熬

▲ 指揮釀車禍?指揮大於號誌義交一審無罪。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發生在5年前,臺北市大路西藏路口一起死亡車禍,死者家屬認爲是女義交指揮出錯纔會釀成車禍悲劇指控義交和小客車駕駛過失致死,一審判無罪,法官認爲交警的指揮優先交通號誌;死者家屬再上訴,二審16日宣判,這位在萬華分隊當義交的陳姓婦人透過同事轉達,1年來、一、二審官司讓她備受煎熬。

戴着眼鏡,今年49歲的陳美菊右圖)在萬華義交中隊當了好幾年的義交,卻因爲指揮交通被車禍死亡騎士的家屬指控過失致死惹來官司,兩年前一審被判無罪時,她終於露出難得的笑容;不過,事情沒因此落幕,案件上訴到二審,判決前的煎熬,同事萬華義交中隊幹部李麗娟看在眼裡很心疼。

98年3月17日上午7點左右,當時陳美菊在臺北市萬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揮交通,讓自萬大路北上的林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左轉西藏路,直行的汪姓騎士騎過來因此撞上,汪姓騎士在生日當天車禍身亡,家屬悲痛不已,怒告義交和小客車駕駛過失致死。檢方分別將林姓男子及女義交依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定,交通人員指揮手勢優先於交通號誌,小客車駕駛聽從指揮左轉,汪姓騎士沒注意指揮,因此判決兩人無罪。被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宣判律師怎麼看?律師周武榮表示,「我覺得無罪機率大,因爲法律本來就這樣規定,你看這一條。」

法律明文規定,交通人員手勢優於交通號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爲準。

不過,事發至今5年來,因爲這起案件也讓陳美菊大受打擊,不願回想受訪,但同事轉達,認真的她仍繼續最愛的義交工作,只是二審判決宣佈前,對受害和被告而言,或許都是最沉重打擊。(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