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精障犯強制監護5年 延長上限「無次數限制」
▲嘉義鐵警李承翰遭鄭再由持刀刺殺案,臺南高分院以殺人罪判鄭再由17年、強制監護5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殺警案補漏洞!近來常有社會案件犯嫌因精神異常獲判無罪,如發生在嘉義車站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引發相關配套修法討論。行政院4日院會拍板相關修法,現行刑法規定,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的期間均爲5年以下,此次修法將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爲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針對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蘇貞昌4日在院會中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蘇貞昌說,基於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哪個地方沒設計好,往往事件發生就會引起軒然大波,因此社會安全網是如此重要。
蘇貞昌表示,當事件發生後再亡羊補牢,往往遺憾已經造成,如果能洞燭先機、參酌外國先進法令,或是大家都用心設計社會安全網、運作有力,就可以保護同胞免於憾事發生,「希望相關法制建立,讓社會安全網更有效,不只是救人權保護,以及憾事不要再發生,這也是大家必須一起努力的地方」。
法務部指出,鑑於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爲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爰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爲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配合刑法修正,本次亦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
▲嘉義鐵警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殺因公殉職。(圖/記者林悅翻攝)
法務部指出,如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爲門診治療;若對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等。
另外,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亦即,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而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本次修法草案,經過行政院縝密的討論及審查,於今日院會通過,代表政府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之決心,俟將來立法通過後,將能無縫落實社會安全之維護及兼顧人權保障,貫徹我國身爲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之要求,也使監護制度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