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7歲女友提分手 男硬上2次還拍裸照判8年

賴姓男子2016年時與1名16歲女生交往,女友當時還搬至賴家同居,2017年少女決定和另名男子交往,向賴提出分手,賴則以父親手錶失竊,懷疑是少女偷走爲由,要對方到他家談判藉機要求「分手炮」,強行性侵對方2次。圖爲士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賴姓男子2016年時與1名16歲女生交往,女友當時還搬至賴家同居,2017年少女決定和另名男子交往,向賴提出分手,賴則以父親手錶失竊,懷疑是少女偷走爲由,要對方到他家談判,藉機要求「分手炮」,強行性侵對方2次,還拍下對方裸照,以此威脅不準分手,士林地方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拍攝少年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等罪,判賴男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及被害少女兩人2016年交往,但2017年5月時,少女又認識1黃姓男子,因此向賴提分手並搬出他家,甚至封鎖賴的聯絡方式賴心有不甘,向少女親友表示,自己父親的手錶、戒指遭竊,懷疑是少女所爲,要求對方出面解決。

2017年6月某日,少女在新任男友姊姊阿姨的陪同下,前往賴的住家討論此事,但賴以這是兩人私事爲由,要另3人到附近的超商等候,3人不疑有他離去後,賴帶少女前往臥室「談判」。

賴先指責少女另結新歡,完全不念在1年多來他對她的種種好處,懇求對方回心轉意,再搬回來住,失竊的事也不會追究,但少女強調根本沒偷東西,也不願與賴複合,要求趕快說清楚後她要離開。

賴最後腦羞成怒,約在晚間8時許強脫對方衣物,接着強行性侵得逞,事畢後賴走出臥室和自己父親講話,少女當時因衣不蔽體,不敢離去,只能以手機向姊姊求助。

次日凌晨1時許,賴再度走回臥室,又向對方要求複合,再度遭拒後,竟拿手機拍攝少女裸照,還要求對方幫其口交,期間還冷言表示:「不用擋了,都已經拍到了!」、「明天我就po到網路上!」,後又不顧少女哭喊,第二度將其性侵得逞。

少女的親友此時慌張趕至賴家,要求賴放人,賴見狀才讓少女離去,不甘受辱的被害人,事後向報警、驗傷並向賴告。

賴男開庭時,辯稱兩人是情投意合,在臥室自然發生關係,針對強拍裸照,則說自己因爲心情低落,當時的事已記不太清楚。

但法官審酌少女及親友證詞,加上查扣的手機影片,認定賴男所爲,已對被害少女造成巨大且難以抹滅之心理傷害,縱然少女已具狀表明與被告和解,但此爲少女念及先前受賴男及其父母之照顧所致,並非已撫平自身創傷,且被告雖稱自己受失憶症所苦,即使受失憶症所苦,但案發後從未嘗試以賠償、道歉等方式,修復少女所受的損害,難認有悔改之意。

士林地院判決,賴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又犯以強暴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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