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新制評析】學者:審判中延長限制時限太久
《刑事訴訟法》已於今年5月間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明定限制的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但新法實施後半年,目前在實務上已經開始出現問題。新法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累計不得逾5年;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計限制不得逾10年,引發學者大力批評,認爲這造成限制時間太長,已經違背集中審理原則,更侵害人權。
「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的「限制出境心法制度評析探討」研討會,第二場由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主持,題目爲「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於刑事訴訟法下之定位及其正當法律程序」,其間有不少專家學者,對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出現的問題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得具理由聲請延長2次,其中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亦即偵查中最長得限制1年2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爲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計限制不得逾10年。這條規定,引起學者批評。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林裕順指出,「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偵查中檢察官限制的時限最常爲14個月,還可以理解、接受,但審判中呢?法官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可以限制5年,若對十年以上重罪者,更可限制達到10年!他要大家思考一下,什麼案件需要審理到5年、10年?故若於此等思維下,司法院不斷喊出的迅速審判原則將難以實現。
此外,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劉邦繡、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都認爲本條延長限制的時限過長。吳景欽雖然認爲這是實務上基於審判長期化的考量,但確實與學說中提到的集中審理原則相違悖,實不可採。
至於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則從立法思維出發,他認爲政府訂立相關法律並未符合人民的需要,沒有真正的注重人權。陳志龍表示,政府仍認爲基於「特定的機關」,就可以當然的「剝奪」、「限制」人民的居住自由、遷徙自由,所以纔會存有許多修法漏洞。他更提出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出海等狀況爲例,批評目前仍存有「一國多制」的荒唐情形。
▼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