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涵蓋限制出境 學者:還要用戒嚴時期觀念嗎

法界學者呼籲,不應再沿用戒嚴時期黑法。(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司法案件發生,經常可以看到檢察官法官在偵辦及審理期間,對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法界學者認爲,「限制住居的觀念涵蓋限制出境」這樣的管制手段,根本是欠缺法治、獨斷且保守的戒嚴時期黑法,呼籲不應延續使用。

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中,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明偉表示,限制住居觀念涵蓋限制出境,這是民國73年的刑事決議,但戒嚴時期的法治思想,和現代的法治思想有相當大落差,戒嚴前的判例、解釋都不應該沿用。

而臺灣的檢察官經常引用《移民法》作爲限制出境的基礎,但其實《移民法》是行政法,拿行政法作爲刑事規範,這樣的作法是否恰當,都值得檢討。

▲張明偉教授點出所謂的限制出境,是戒嚴時期的刑事決定,與現況落差甚大。(圖/記者黃克翔攝)

至於限制出境是否應立法規範?採法官保留?還是法律保留?張明偉認爲,確實法治需要有規範的必要,就應透過立法來填補。第一階段可不採法官保留,例如在緊急狀態下,之後使用法官保留,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目前國外的做法有許多值得借鏡參考的地方,視臺灣是否有值得保留的經驗,再行修正,如此修法的任務較易達成。

張明偉強調,臺灣的檢察官在偵查期間便做出強制,可能會有長期受到限制出境的狀況,甚至都結案了,卻還無法解除。這應該是第一個被規範的地方,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偏離重點是,必須針對不同犯罪類型,進行不同的規範,若一概准許或不准許,沒做區分就容易失焦。

陳志龍教授認爲,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就是犯罪行爲,是否能阻違法,是當前重要課題。(圖/記者黃克翔攝)

臺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指出,至今臺灣依舊縱放公權力,不是真正法治的國家,法官到底有沒有獨立審判權?如果有,爲何要聽大法官最高院的判例?

德國來說,針對強制處分將重點擺在人的定位上,是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強制處分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涉及的是憲法上的居住、遷徙等基本權,剝奪或侵害就是犯罪行爲,公權力做這種犯罪行爲,是否能阻卻違法,都是當前最大課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王乃彥表示,有些基本權一旦被侵害,就沒有恢復的可能。法律規範必須有合理性,因此希望有法律作爲依據,在理智的狀況下討論出行得通方案。要做恰當的保全處分,就要有法律上明文規定,且應該由法院來參與,可設緊急狀態下的事後追認程序。

▲王乃彥教授指出,基本權一旦被侵害,就沒有恢復的可能。(圖/記者黃克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