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草案 法拍不限次數

行政院會29日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將不動產拍賣修正爲不限次數,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的不動產,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再行減價拍賣,必要時並得另行估價拍賣,至拍定爲止,簡化法拍屋拍賣程序,提升拍賣效益

這次「行政執行法」翻修是由法務部組成「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共商修法事宜,經138次會議,進行通盤性檢討,草案自原先的44條倍增爲92條,是自1998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強化保全公法債權,增訂行政機關爲保全行政法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機關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免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但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行政機關並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爲的撤銷權。法務部解釋,行政機關是代表公權力主體,以債權人地位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爲撤銷權、信託行爲詐害權的撤銷權。

同時,明定行政執行機關的調查權,並得處罰無正當理由違反調查規定者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義務人對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應負真實及完全陳述義務。

爲完善救濟管道保障人權,明定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義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及新增對即時強制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的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