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催告公函沒收到 役男閃兵7年獲判無罪

28歲鍾姓男子9年前還是役男身分,以觀光名義申請赴大陸地區卻屆期未歸,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並通緝,前年底鍾男返國並於去年入伍,但仍遭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彰化市公所的徵兵通知行政程序瑕疵,因徵兵未經合法催告,判決鍾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鍾男96年3月14日以赴大陸地區觀光爲由,向彰化市公所申請出境獲准,隔日隨即飛往澳門但鍾男卻未依規定於當年5月期限內返國報到因此遭通緝,鍾男「閃兵長達7年,直到前年12月1日才入境被捕,去年3月9日入伍並於今年2月11日退伍。

法官審理時發現,鍾男雙親於他出境前即已離異,約定仍未成年的鐘男由父親監護,其兵籍表及役男出境申請均有陳報,但彰化市公所的徵兵催告公函,卻只寄到其母親在彰化市的戶籍登記地址,一連兩次都投遞未果且逾期未招領遭退回;之後裡幹事親自送達時,亦發現該住所早已無人居住,大樓守衛並告知房屋已遭法院拍賣。

法官認爲,彰化市公所送達徵兵催告到鍾母住處未果後,竟未嘗試函文轉寄予鍾男父親,且明知鍾母已搬家,還持續重複向該址送達文書,並把通知書放在信箱,把文書寄存在市公所,此催告文書自始未生送達效力,公所又未另行以「公示送達」,催告役男返國服役過程有明顯瑕疵,加上鍾男返國後設籍苗栗縣三義鄉並已服完兵役,判決鍾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