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9年來搞失聯 再遭法官依妨害兵役罪判刑

83年次的練姓替代役男由於四處打工、居無定所,21歲時首度未依規定入伍,獲檢方緩起訴處分,詎料,練男仍不申報住居所,將戶籍留在桃市龍潭區公所,致未能收到徵集令通知,先後於2019年、2022年又遭送法辦,分別判處徒刑2月及3月,去年5月中旬第4度因未留住址,無法收到兵單而被送辦,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刑,將他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練男明知身爲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兵役徵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且於2021年5月15日因竊盜案自法務部矯正署出監後,他的戶籍設在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並因無故不申報住居所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於2022年9月22日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徒刑3月確定後,仍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處所,致使桃園市政府核發、指定其應於2023年5月23日上午8點至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前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接受替代訓練的桃園市112年第V244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於2023年5月12日無法送達。

法官審酌,被告練男爲役齡男子,依法有接受徵兵處理義務,復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2次判處罪刑,最後一次乃於2022年間獲判徒刑3月,並已執行完畢等情,練男竟仍無故未申報遷移後的居住處所,致徵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兵役的徵集,影響兵役制度的有效管理,所爲實有不該;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兼衡他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職業爲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示懲儆。

練姓役男搬遷後未留地址,以致9年來總是無法收到入伍通知單,去年5月又遭市府依妨害兵役送辦,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他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非本案,記者劉學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