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理專監守自盜長達10年 金管會祭出1200萬罰單!

▲彰化銀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等缺失,金管會開罰1,200萬元。(圖/記者吳靜君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7)日公佈新裁罰案,彰銀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以及保險招攬行爲共3大缺失,最後開罰1,2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2019年6月發現前林姓理財専員在2004年8月至2019年6月之間,涉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4戶。這次假藉爲客戶理財之由,透過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其關聯戶或其他客戶銀行帳戶,作爲購買其他客戶保單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之用,並有部分款項挪爲自用,涉案金額高達4,964萬元。

第二,該名理專與所經管客戶也有異常資金往來,以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或墊付所挪用其他客戶的款項,涉案金額達1,334萬元。

第三,金管會發現這名理專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有未確實瞭解客戶的需求適合度、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籤,及該行法令遵循等內部控制制度功能也未能妥適發揮等情況

林志吉也提出,該案是客戶發現帳戶上金額兜不攏,後來向銀行反映,彰銀主動進行查覈後才發現此事,但考量銀行是主動通報,且稽覈單位積極配合處理,同時也對涉案理專及相關業務部門主管進行申誡、記過等處分,加上該案是發生在理專十誡之前,經綜合考量後,因此最後開罰1,200萬元。

金管會去年6月14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即是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點,各銀行應依上開原則於6個月內審慎檢視,完善內部規範辦理內控三道防線的查覈,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金管會指出,銀行在上開理專十誡調整期過後,仍有發生相同舞弊情事代表內控改善未確實,金管會將依案情視內部控制的缺失嚴重程度作爲加重裁罰考量因素

此外,金管會也提及,爲促銀行建立銷售行爲準則,審慎辦理業務,在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任」的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的業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客訴爭議,並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