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東莞分行收賄2年48萬元 金管會輕罰300萬

銀行副局長王立羣。(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彰銀中國東莞分行今年1月爆出收賄案,隨後彰化銀行董事長張明道也出面證實,東莞分行行長張瓊文副理遊志仁收取回扣。而金管會派員大陸東莞分行進行金檢,今天(3日)懲處結果出爐,金管會對彰銀以內控缺失開罰300萬元。

今年1月份爆出彰銀中國東莞分行行長張瓊文與副理遊志仁,多次私下收取回扣,時間長達1年多,金額約5萬1157人民幣(約臺幣23.32萬元)。但今天金管會公佈,彰銀中國東莞分行從103年設立,但收回扣時間就從104年7月開始,共收了2年多直到被爆出來後才停止,共收取人民幣10萬4410元,跟當初彰銀公佈的5萬多人民幣落差很大。

目前在東莞設有分支機構的我國銀行,除了彰銀,還有玉山銀行,但據檢查局初步掌握,玉山銀行的東莞分行並沒有類似收回扣的情況

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羣表示,彰銀東莞分行員工3家評估公司收取款項,時間長達2年多,認爲彰銀沒有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彰銀東莞分行自設立至今,彰銀總行都沒考量國內法令當地規定,沒督促分行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才導致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且彰銀對海外分行主管未落實適任性的選任,及對派外的分行主管法規訓練不足。彰銀已經內部將6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相關人員也都移送檢調。

但爲何僅罰300萬元?王立羣表示,依照銀行法第45條銀行內控缺失是罰200萬到1000萬元,但考量彰銀在此案的相關調查過程都充分配合,也積極有效做出改善,最終覈定處以300萬罰鍰。彰銀也訂定遴選貸款評估公司作業規範,銀行局後續也會觀察對海外授信案件估價合理掌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