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賽21人遇難 律師:主辦方不要找天氣“背鍋”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腓特烈】
5月22日,甘肅省白銀市發生了新中國歷史上最慘痛的體育賽事相關重大事故之一。
在當天舉行的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以下簡稱爲“白銀賽事”)中,因突發極端惡劣天氣、賽事準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原因,172名參賽選手(僅限於“百公里賽”)中,有21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其中不乏國家乃至國際水準的優秀長跑、越野跑選手。[1]
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但爲死者哀悼後,我們更應當反思,這樣一起慘劇究竟是如何發生的——這究竟是一項針對什麼運動舉辦的賽事,賽事是否對必要的風險進行了預防並做了對應的準備,所謂的“天災”究竟是不可避免還是本應預防而未作預防……等等。
只有如此,包括體育行業從業者、運動員在內的廣大體育賽事相關方,才能避免如同白銀賽事事故一樣的悲劇再次上演。
一、白銀賽事的實際性質——並非“馬拉松”的“超跑”
首先,關於此次白銀賽事究竟是一項什麼運動組織的賽事,公衆可能因爲媒體報道而產生誤解。
在主辦方自己的賽事命名、賽事介紹中,此次的白銀賽事,全稱爲“甘肅白銀市景泰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馬拉松”處於在前的核心位置。而在媒體報道,甚至是央視等權威媒體的報道中,賽事的名稱乾脆變成了簡單的“山地馬拉松”,“越野賽”則不見了蹤影。
不得不說,各媒體不細究白銀賽事的實際性質,就將其稱爲“馬拉松”,已經相當荒誕。而這些“誤報”又進一步誤導了公衆,使得公衆甚至是體育行業從業者都認爲,白銀賽事不過就是一項“在山上跑的馬拉松”而已。
如上圖所示,流傳在網絡上的白銀賽事官方文件稱賽事名爲“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而在央視報道中,賽事則被簡寫爲“馬拉松賽”
關於此次引發了21人死亡的白銀賽事的賽事性質,世界田徑協會(World Athletics,其原稱爲“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簡稱爲“國際田聯”,在我國這一“曾用名”的名聲要比現有的大得多)早已有明確的規定——此類距離超過馬拉松的賽事屬於“超級賽跑”,即所謂的“超跑”類賽事(Ultra Running),其獨立於馬拉松所屬的“道路賽跑”類賽事。
世界田徑協會對賽事的分類,如圖,“超級賽跑”與包含了馬拉松、半程馬拉松的“道路賽跑”類賽事是彼此獨立的
根據世界田徑協會的解釋,所謂“超跑”,是馬拉松“年輕的表親”,其主要擁有兩種比賽模式,一種是以超過馬拉松比賽距離(50公里、100公里及更長的距離)進行比賽,而另一種則是以固定的長時間(6小時、24小時和多天)進行比賽。超跑賽事一般選擇林徑等場地進行比賽,但“有些超跑賽事擁有兩個或多個可用地形的組合,部分還跨越了幾個階段、歷時數天”。[2]
值得一提的是,超跑類賽事是少有的堅持“多軌管理”體制的賽事。根據世界田徑協會官方解釋,除了要服從世界田徑協會的原則性管轄外,全世界範圍內超跑項目的最高管理機構,爲國際超跑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ltrarunners,IAU),但除了國際超跑協會外,諸多超跑賽事的主辦者、組織者,還會作爲會員加入國際越野跑協會(International Trail Running Association,ITRA),並接受其管理和監督。
因此,像此次白銀賽事“百公里越野賽”一樣,距離超過馬拉松,且比賽路徑複雜多變甚至會使用未開發的荒野路段的比賽,屬於典型的“超級賽跑”類賽事,且由於其兼具了“越野”的特性,因此稱之爲“越野超跑”也不無不可。
但無論如何,白銀賽事“百公里越野賽”絕不是一般的馬拉松,無論是對其媒體報道還是賽事管理等,也絕不應套用與馬拉松賽事有關的經驗。
超跑不是馬拉松,組織一項超跑賽事所面對的風險和問題也與組織馬拉松賽事完全不同。如果說馬拉松賽事組織過程中那些常見的問題——興奮劑、替賽代跑、抄小徑、終點前拉人拍照、賽道中遞旗幟,等等——只會讓人丟臉,那麼超跑面對的諸多風險則會讓人丟命。
超跑賽事充斥着如此多的風險,是否所有組織者都需要對該類賽事的承辦“小馬過河”,試探性地進行呢?並非如此!
無論是超跑運動的兩大直接管理組織IAU和ITRA,還是田徑運動在世界範圍內的最高管理者世界田徑協會,均制定了諸多內容系統詳盡的越野超跑賽事組織指南,對包括但不限於關鍵風險、應對措施、賽事裝備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由ITRA制定的《ITRA安全指南》更是有官方認證的中文翻譯版本。[3]
遺憾的是,這些內容詳盡的規定,完全沒有得到賽事組織方的重視,根據目前中文媒體已經曝出的權威信息來看,筆者在此大膽質疑,賽事組織方是否賽前連一分鐘世界田徑協會、IAU、ITRA制定的相關規定都沒看過?
三、失溫——本不應被忽視的無聲殺手
此次白銀賽事“百公里越野賽”事故中,絕大多數死難者死於體溫過低即失溫,而失溫,恰恰是世界田徑協會關注的有關運動員生命安全與健康問題的重中之重,以至於世界田徑協會在其官方文件《國際田聯醫療手冊》(IAAF MEDICAL MANUAL)中,專闢一章討論環境可能給運動員帶來的消極影響,並在其中撰寫了大量的篇幅討論了失溫可能造成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早在2012年就已經公開問世,以至於其名稱還援用了舊有的“國際田聯”之名,且下載渠道暢通免費,完全不存在“無法得到”的說法。
在《國際田聯醫療手冊》第11章“環境因素給人類表現造成的影響”中,世界田徑協會指出,在水域和高山場所進行的活動,以及長時間的活動,都可能導致寒冷傷害。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傷害之一,便是失溫。
體溫過低會影響心血管、呼吸系統、中樞神經系統和神經肌肉系統,而當核心體溫降低到足以影響身體功能時(通常低於35ºC),就會發生體溫過低,臨牀上可將其分類爲輕度、中度或重度,見下表:[4]
顯然,失溫現象的發生遠比一般人想象中的容易的多,即使運動員不在諸如超跑的常見舉辦地——山地、曠野等較爲極端的環境下運動,僅僅是長時間的活動,都可能造成運動員失溫的情況出現。
正因如此,世界田徑協會非常重視針對失溫運動員的治療問題,針對失溫運動員的治療措施,甚至比一般人腦海中傷害更大的凍傷更爲詳細具體:
爲保障上述治療措施的落實,世界田徑協會亦在兩份官方規則文件——《世界田徑協會競賽與技術規定》(Competition and Technical Rules)和《世界田徑協會賽事醫療指南》(Competition Medical Guidelines for World Athletics Series Events)中,就相關醫療場所、醫療設備的設置進行了規定。
其中,針對醫療場所的設置,由於不同賽事賽道長度不同,具體條件不同,世界田徑協會的規定較爲原則化,如《世界田徑協會競賽與技術規定》第57.5條規定,針對在山地等地區舉辦的賽事,賽事組織方應在比賽開始前發佈官方手冊,並至少在官方手冊中記載如下的內容:
1、賽事所用賽道的詳細地圖,以及在該賽道上比賽時面對的主要困難;
2、控制站和醫療/救助設施的位置;
3、安全守則;
……
而《世界田徑協會賽事醫療指南》對於醫療設備、耗材的規定則更加詳細。該文件第3章第4(f)條規定:“醫務人員的人數應與參加人數成正比,並應考慮到預期的天氣情況。”並建議使用以下數字:
•醫生,每1000名跑者配備2-3名;
•護士,每1000名跑者配備4-6名;
•其他專業人員(EMT,護理人員和運動教練),每1000名跑者配備4-6名;
•非醫務工作人員(擔架員、提供衣物者、駕駛員、行政記錄員等),每1000名跑者配備4-6名。
針對失溫現象的預防,《世界田徑協會賽事醫療指南》更是在第5章第十三部分做了着重強調,除了非醫護工作人員應及時負責乾燥衣物的取回外,所有的病患在轉出時都應更換乾燥衣物,且環境溫度應保持在35.5°C以上的適宜溫度。
白銀賽事中,很多村民帶着被子前來救援
而對於失溫問題的預防,IAU、ITRA的規定則更爲具體。以ITRA《醫療與安全指南》(Medical and Safety Guideline)爲例,該文件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按兩個梯次進行設置,分別是主要急救站點(Main Rescue Stations,MRS)和二級急救單位(Secondary Rescue Units,SRU),前者除了應設置在有大量人員的區域外,還應設置在“由於強度和時間持續而增加風險的地區”;而後者則爲了機動治療而設置,應位於主要急救站之間,使急救人員能在30分鐘內到達任何位置。
此外,ITRA《醫療與安全指南》中亦設置了大量直接針對失溫問題的應對條款。如該文件第九條第(2)款規定,組織方應要求選手在整個賽事中攜帶的強制裝備,特別是所有適應已出現或突發天氣情況的裝備,包括:
防止任何緊急情況的設備,例如頭燈、衣服、飲料、食品;
在發生意外情況下,使得選手的位置容易被識別的設備,例如口哨、移動電話、頻閃燈;
以及等待救援用的設備,如救生毯、備用衣物。
此外,根據該文件第十八條之規定,主要急救站應設置於有暖氣或空調、水、電,最好有電話座機的房屋空地前,且急救人員均應熟練使用氣泡膜(bubble wrap)等耗材幫助失溫者恢復體溫。
在之前關於白銀賽事的報道中,有一個頗值得注意的討論點,那就是此次事故是否應被歸咎於當地突發卻又無法在技術上被及時預報的惡性天氣。有媒體在報道時就援引了北京市氣象局專家張明英的說法,其稱:
“當時賽道上出現的極端天氣幾乎不可能被提前預報。”
“以目前的氣象預報水平來看,中國對大範圍天氣的掌握,準確率是很高的。但對於局地的小範圍極端天氣,尤其是在地形複雜的山區,目前天氣預報水平無法做到準確預報。具體到此次賽事中,賽道涉及的範圍更小,的確難以預測。”[5]
然而,筆者需要指出,無論在極小範圍(如白銀賽事的賽道)對天氣進行預報,在技術上是否能成立,突發的惡性天氣,都不應成爲賽事主辦方規避應盡責任的理由。
首先,如上文所述,根據世界田徑協會的研究和規定,失溫並不僅僅發生在極端天氣下,僅僅是長時間運動(prolonged activity)都可能引發失溫。因此,無論天氣情況如何,對於失溫的應對和預防都應當是必要的,所謂“沒有預報到極端天氣”,便因此不準備針對失溫問題的預防措施,可謂站不住腳。
參賽人員在抱團自救
不僅如此,無論是世界田徑協會,還是IAU、ITRA的協會規定,都指出,天氣變化是影響賽事舉辦和賽事相關人員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賽事組織者應當提前對此進行關注,對相關問題進行預防。
世界田徑協會即在《世界田徑協會競賽與技術規定》第57.3條指出:
“組委會應確保運動員和官員的安全。高海拔、不斷變化的天氣條件和可用的基礎設施應得到特別的關注。”
ITRA第六條的規定則更爲詳細,其指出:
極端天氣條件和/或突然的天氣變化可能會產生重要的風險(極冷或高溫、暴雨、雷暴、閃電、雪、大風、有限能見度、乾旱)。
組織方應在賽前和比賽中準備一個可靠的氣象信息來源。這個來源應該來自一個被廣泛認可的,能夠提供可靠數據的服務供應商。
天氣預報應至少說明以下數據:
—不同海拔高度預測溫度和可能範圍;
—風的起源點、覆蓋區域及其強度;
—風寒指數;
—溼度;
—降水持續時間和降水量。
根據比賽地點不同、環境特點,可能需要一些其他數據(潮汐、暴風雪、沙塵暴和污染……)。
更重要的是:
1)向醫療總監及任何瞭解該地區的個人諮詢;
2)在賽前告知選手天氣預報情況,以便他們可以調整裝備;
3)計劃應急路線,以便避開惡劣天氣所造成的潛在危險區域;
4)在任何時間都能有效停止比賽,特別是當極端天氣狀況出現時。
要有定期的天氣更新(至少每六個小時),並在賽時作出相關的決定。
而針對極端惡劣天氣的預防問題最嚴格的規定,則來自於IAU。在IAU《技術指南》(Technical Guidelines)第4.4條中,IAU規定,賽事執行理事會應當關注過去五年賽事舉辦地的天氣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極端溫度、平均溫度、溼度等!
由此可見,針對越野超跑一類受天氣影響巨大的特殊體育賽事,賽事組織者對天氣的態度應當是積極地瞭解、做出儘可能全面的防範等,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好天氣或壞天氣的消息,更不應以“天有不測風雲”爲由,將自己應盡的安全保障責任棄如敝屣。
五、結語
近年來,我國的體育賽事舉辦數迎來了一個又一個的“井噴”,但與賽事數字的“井噴”不相適應的是,國內數量諸多的體育賽事仍然處於野生的“放養”狀態。賽事主辦者既不會參考已經相當成熟的國際規定,也不會主動諮詢專業法律服務,這種“放養”狀態是導致諸多賽事出現嚴重安全隱患的核心原因。
然而,體育賽事是一項複雜、綜合的社會活動,組織、開展的過程中,完全可能產生數不勝數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風險和困難,而保證體育賽事活動的正常開展,更是如《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所言,需要體育、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科技、民政、外交、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殘聯等部門和相關企業共同的協作和努力,更離不開對法律法規的研究和遵守,以及對世界範圍內的先進經驗——這些經驗可能是他國國民以生命代價換來的——的學習。
在此,筆者希望,所有的體育賽事組織者,應抱有對體育賽事運營的敬畏之心,而絕不應僅僅將之視爲一項簡單的“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