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山地馬拉松相關組織方是否擔刑責?律師分析

上游新聞此前報道顯示,5月22日上午在甘肅白銀景泰縣黃河石林景區舉行的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遭遇極端天氣,導致多人死傷。截至23日8時,共搜救接回參賽人員151人,其中8人輕傷在醫院接受治療,21人不幸遇難。

據新華社消息,該賽事由白銀市委、市政府主辦,景泰縣承辦,具體賽事運營由甘肅晟景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共計172人蔘與百公里越野賽。

對於這樣一起造成21人死亡的公共安全事件,作爲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從法律角度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對多名律師進行了採訪。

受訪律師均表示,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的相關責任認定,要看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果。是意外事件?還是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最終的責任認定大不相同。

▲5月22日,在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黃河石林景區舉行的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遭遇極端天氣,這是參賽人員在抱團自救。圖片來源/受訪者

徐昕:承辦方可能承擔主要責任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知名律師徐昕認爲,根據《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大型羣衆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中承辦方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承辦方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沒有取得審批,可能構成行政違法,甚至可能涉嫌構成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徐昕認爲,根據法規,場所管理方也可能同樣構成行政違法或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徐昕認爲,主辦方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相關犯罪

徐昕認爲,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協議約定,依協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徐昕表示,如果此事進入刑事訴訟,被告人和辯護人可能會以局部天氣突變爲由,主張是意外事件,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甘肅省白銀市市長張旭晨在“甘肅白銀越野賽馬拉松賽事事故”發佈會上鞠躬道歉。圖片來源/視頻截屏

趙良善:是否盡到安保義務是關鍵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說,馬拉松賽事屬於羣衆性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系該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根據《民法典》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趙良善認爲,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所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對各個路段的地形地貌及各路段通行注意事項未進行相適應的宣傳與告知,未在坡道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未配備適當的人員爲選手提供予以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以及對天氣預報惡劣天氣的風險告示。

趙良善說,該事件中,如果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未對天氣預報惡劣天氣進行風險告示,則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良善表示,如果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明知天氣預報賽事當天會出現惡劣天氣,卻不顧選手的人身安全,仍按原計劃舉辦,從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情節嚴重的,則觸犯了《刑法》。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11條規定:“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良善說,如果根據天氣預報無法預測賽事當天天氣會突變,經認定,賽事當天的天氣突變屬於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賽事的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德隆:承辦方是否擔責要看活動安全方案是否完備並落實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侯德隆律師認爲,相關責任方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該事件調查組的最終調查結果。

侯德隆說,承辦方和場所管理方是否存在責任,要看此事到底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事件,還是屬於重大安全事故,是否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到底是屬於天災,還是人禍,“這是一個界定點”。

侯德隆說,根據《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大型羣衆性活動的主要責任方是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尤其是承辦者。在承辦大型羣衆性活動時,承辦方應當制定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並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現場人員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措施等。同時,安全方案還需經公安機關的審批。如果方案存在問題,違反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就會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方案和前置審批都沒問題,也按方案落實了,並證明確實沒過錯,沒有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那麼,該事件僅僅便是一起意外事件。也就是說屬於天災。

侯德隆說,現實中,各地的相關規定不同。目前,一些地方有明確規定,大型羣衆性活動的預案必須要考慮天氣因素,由氣象部門爲大型活動提供天氣預報服務。如果天氣因素是承辦方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如果承辦方最初預案沒有考慮天氣因素,或者沒有落實好預案,或者是承辦方已經從氣象部門獲知可能出現極端天氣情況,但是因爲各種原因而不改變日期,“我覺得,這種過錯還是很明顯的。”則屬於人禍的可能性比較大。

侯德隆說,如果有承辦方確實存在過錯,構成行政違法的,應按照行政處罰,同時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大型羣衆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侯德隆說,同理,場所管理者如果存在過錯行爲,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可受刑罰。至於其他的運營方和其他各方,根據前期各方簽署的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