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類的鑑定,是否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覺得,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市場問題,只要市場上的買賣雙方認同,鑑定方式就是成立的。
比如說現在民間的書畫交易,跟翡翠寶石一類不同,基本沒有任何說得過去的鑑定機構存在且提供鑑定服務,而提供鑑定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也需要走司法流程,且還不一定能鑑定對。但是民間書畫市場客觀存在,我們還是遵循民國下來的最傳統的買方自鑑的原則,最多搭載一個線上交易的7天無理由退換貨。迄今爲止,我個人收藏古代書畫作品也有近6年了,沒有發現有什麼巨大的爭議存在,反倒是幾乎零爭議。幾乎所有買家都認爲如果我買錯了是我自己打眼,認了,純當交學費,而不像老翡翠領域那麼多的亂象,一會兒來一個打假的,一會兒來一個輻射超標的。
即便是在現在的拍賣會上,藏品也是不保真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那麼,承擔法律責任這個事哪裡來的呢?鑑定亂象和詐騙罪導致的。因爲有一羣人爲了利益變白爲黑,指鹿爲馬,導致整個行業很渾濁,買家不知道該信誰。而且文物類的鑑定,之所以一直是不保真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文物類的鑑定與產品類的生產截然不同,整個鑑定結論確實是無人可以兜底的。筆者之前提到過,就算是王羲之本人穿越過來他也不能說某幅法帖不是他寫的,就算他這麼說了,他也沒有認定的資格,他的認定結論依然不能作爲法律判決的基礎。
國家隊出馬做“文物認定”是否可以呢?某種程度上,可以給司法判決結果一個最權威的保障,但是這麼做第一依然解決不了鑑定最終無人兜底的事,只是用公權力做了一層擔保;第二沒有法律支持;第三國家隊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而不是提供私人商業服務;第四國家隊如果一部分濫用了“公權力”和“公信力”,對市場的危害巨大。
所以筆者覺得,文物類的交易,我們應把“真僞”和“鑑定結論”以及“法律責任”三者區別看待。在過往對普通消費品的“假冒僞劣”,我們是習慣把“真僞”、“檢測結論”、“法律責任”三者劃等號的,因爲它們本來就是一回事。但是在文物鑑定領域,“真僞”、“鑑定結論”(任何機構的鑑定,包含國家隊),以及法律責任,這三者無法簡單劃上等號。“真僞”是無人可以做保的,“鑑定”如果科學,可以把買到贗品的概率降到最低,如果不科學就是亂象;而“法律責任”應側重於關注有無違背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比如明知是假的卻通過各種利益輸送來收買鑑定人員出具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書,或者明明是簽了合同約定鑑定方式就是“買家自鑑”但卻因爲後來向下游出售失敗而非要把原來的賣家告上法庭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另外,交易中總是存在某些藏品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和保真的,或者在鑑定市場上你買不到合適的服務的。即便是在未來科學鑑定十分成熟,交易繁榮的時候,這類藏品和交易雙方依然會存在。比如說有一件老翡翠我買家和賣家都知道是對的,因爲我們都是藏家,對老翡翠已經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甚至對彼此也很熟悉乃至本身就是好朋友或者上下游合作伙伴,我們根本不需要出證書也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鑑定服務,就是個簡單交易已經足夠滿足我們,那爲什麼還非要去跑一套流程?
如果在此類交易中,我們允許引入“國家隊”的“認定”,或者非要判個是非,也毫無必要,反而有害,或者給某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綜上,我認爲,民間文物類的流通,應該允許多種鑑定形式並存,包括線上交易是否選擇“7天無理由”還是“售出不退換”,都應該是合法的交易規則,同樣的受法律保護。即便是買家事後反悔也不應該支持買方,更不可能因爲賣方賣出的東西最後經誰誰誰認定是假的,就反推“售出不退還”本身就存在故意詐騙。
但是,我們爲什麼還需要一套科學的鑑定標準和流程?以及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服務?當然是爲了絕大部分需要此類服務的機構和個人,或者在爭訴中法院判決需要取得某些科學合理的數據、證據,和依據。不可能指望所有的司法從業人員都懂文物鑑定才能斷案,這是荒唐不合理的。
另外,市場上流通,既然亂象已然存在,那麼就一定需要某種科學的、公正無偏的方法,去破除這種亂象。這是鑑定需要依靠科學的方法和技術,同時確保鑑定人員承擔法律責任,流程規範化標準化的基本原因。
最後說到國家層面的“公信力”背書,第一沒有反向的不科學的背書即可;第二“公信力”的背書應該依然是針對鑑定的科學方法、儀器、人員、流程等具體鑑定規則上的國家標準層面的背書,而不是以“國家隊”的身份親自跳下來從事商業性質的服務,否則很可能再度墮入公權力或公信力被濫用的坑裡。
這些問題需要澄清,主要是因爲我國的絕大多數民衆重度依賴“公信力”的背書,第二大衆十分相信這個世界上所有事都應該是簡單清楚整齊劃一的有個答案的。所以撞上了文物領域這個特殊例外,總會覺得少了點保障哪裡說不出來的彆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