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證人不讓找律師 檢方走小門

新黨黨工王炳忠家19日被檢調持搜索票入屋搜索。(取自youtube)

檢調19日以「證人」的身分搜索新黨黨工王炳忠等人住宅,並帶回偵訊,多位律師認爲,檢方利用刑事訴訟法》的灰色地帶,以「證人」,而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不讓當事人找律師,卻又進行大規模搜索,間接促成「降低當事人的防禦能力」,檢調這種「走小門」的行徑,已經遭到法界人士非議

1999年7月,北檢曾針對前交通部長秘書志豪泄密案,以「證人」的身分搜索知情記者住宅和報社,引發爭議時任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謝佳伯律師曾痛批「證人權益保護還不如被告」,之後,他和司改會的朋友一起出面推動《刑訴法》修法,促使所有的搜索都必須先取得法院的搜索票。

對於王炳忠等人被北檢以「證人」身分破門入內搜索一事,謝佳伯指出,檢方若掌握足夠證據,大可直接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傳喚、搜索當事人,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協助;但現在檢方卻用投機取巧方式,以「證人」身分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偵訊,降低他們的防禦能力,請問犯罪嫌疑人是誰?如果檢方認定王等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卻以「證人」身分搜索他們的住宅,又不讓他找律師到場,就是「走小門」;其實,不管王等人犯了什麼罪,他們都可以請律師到場協助。

謝佳伯感嘆,當年民間司改會的某些成員爲了改革刑訟法》違反人權的條文而到立法院抗議,最後還被警方擡出,而現在卻投入「轉型正義」的行列,大搞「搜索不用搜索票」的違法事情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也參與過1999年駱案的「證人」維權行列,他指出,檢調不應該把王等「證人」當成「被告」對待,這是明顯的程序疏失,是檢察官「濫權」,因爲只有被告才能被搜索,至於證人,檢調進行傳喚即可。

林天財指出,所有法治國家,對於搜索媒體都是非常謹慎的,但是臺灣檢調卻於1999年7月間搜索報社,甚至妨礙該報社的正常出報;這一事件爆發後,司改會及媒體不斷髮聲,呼籲限制檢察官的搜索權限,之後,檢察官在搜索前必須先取得法院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