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律師事務所的正當程序

(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在今(2023)年6月16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爲《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項及同法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牴觸憲法保障的律師工作權、被告訴訟權,此部分宣告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應在兩年內修法完成以符判決意旨。

筆者欣見憲法法庭能就此部分宣告違憲,不僅讓延宕十多年的爭議塵埃落定,更有助於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並維護律師辯護制度正向的發展,確值得喝采肯定。

陳長文律師日前以《律師辦案 審檢搜索律所違憲》爲題發表文章,除肯定大法官的用心外,並認爲本判決不僅止於刑事,不限於律師,依法具「拒絕證言特權」之專業人士均應一體適用,頗具前瞻性,筆者亦認同。

在比較法上,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皆以拒絕證言權爲核心,以劃定國家強制處分的界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拒絕證言權範圍?所包含之書面通訊或紀錄等均禁止扣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因業務關係而保管或持有關於他人秘密事項之物品,得拒絕扣押。

對此,學者陳運財教授強調從權利保護的必要性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有關律師及辯護人,乃至於其他執行特定職業之人都享有拒絕證言權,爲了尊重職業秘密及社會大衆對此職業的信賴,應將秘匿特權的保障擴張到拒絕扣押。從而,就立法政策而言,應容許上開依法具「拒絕證言權」之人,享有拒絕搜索、扣押之權利,以示公平。

而憲法法庭就《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設有特別程序規定,則採合憲性解釋,認爲法官可以審查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且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救濟機制,符合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律師工作權和法律正當程序原則等憲法意旨。

簡單來說,國家機關能否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要視其搜索、扣押的標的而定。若是受憲法保障秘匿特權的文件資料,應絕對排除於得爲犯罪證據之外,從而國家機關自不得爲扣押取得此特權資料作爲犯罪證據之目的而發動搜索。反之,若非上述標的,仍可以對律師事務所爲搜索、扣押。

惟執行過程中,若就扣押物是否受秘匿特權保障有爭執時,該如何處理?李佳玟教授在本案鑑定補充意見書指出,即便法院裁定發還或甚至是檢察官主動發還(刑訴法第142條),現行制度並無方式可確保這些資料不會已被執法機關閱讀或是複製,足見立法仍有疏漏。

爲防範可能帶來的弊端,筆者建議應修法由法院指派公正中立第三人在場,該人選可自當地律師公會中選出,於檢警執行搜索時全程在場監督,如果扣押物是否屬秘匿特權保護範圍有所爭執,應立即協助檢視封存文件,待法官裁定非特權保護範圍之文件後,再交由檢方處理,如此既可防止檢調人員在搜索過程中,接觸到應受保護之秘密資料,另一方面也能兼顧偵查真實發現之公共利益,何曰不宜!(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