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獵槍釋憲 大法官5月7日公佈結果
原住民打獵須使用「自制獵槍」、事先申請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經開庭辯論後,訂於5月7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
2013年王光祿聲稱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他用撿拾到的長槍,在臺東 山區獵得保育類臺灣長鬃山羊、山羌,檢方起訴,他不否認自己行爲 ,主張狩獵是原民文化未犯罪。
歷審將王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年2月,違反野生動 物保育法判7月,併科罰金7萬元,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定讞,檢察總 長爲他提非常上訴,他暫不須入獄,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也裁 定停審聲請釋憲。
另潘志強在2014年於臺東卑南山區,用土造長槍獵得山羌2只,被 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定讞,潘主張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 儀需要,可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他與王都聲請解釋。
桃園地院另審理一起原民網購空氣長槍案,法官認爲,空氣槍被認 定非「自制獵槍」,網購空氣槍打獵卻須受刑罰,有違憲之虞,停審 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將王等4案併案一起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