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許可基因、細胞治療產品!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草案拍板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說明。(圖/衛福部提供)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全案將進入立法院審議,未來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組織工程的再生醫療製劑將採有條件許可。衛福部次長何啓功指出,希望草案立法通過後,能帶動醫療生技發展,維護病人醫療權利

何啓功指出,國際上再生醫療蓬勃發展,世界各國都有產品上市,因此爲了照顧病人醫療需求以及產業發展,需要這個法規,也是經過很多場專家會議及說明會所擬定,未來將藉由再生醫療製劑生命週期管理,訂定有條件許可制度,維護病人接受治療的權益,由藥商主動來申請許可證

▲衛福部次長何啓功。(圖/記者賴於榛攝

賴清德在院會中也表示,因應國際間新興生物科技蓬勃發展之趨勢,且再生醫療爲五加二產業中「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重點之一,本法案之訂定可促進再生醫療領域之發展,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安全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治療之權益。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共計16條,分爲總則、查驗登記、有條件許可、製造販賣、上市後管理及行政處罰,條例所稱再生醫療製劑,包含以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目的,對細胞加工製成者;二以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爲目的,使人體內含有重組基因者;三、以移植、修復或重建人類之組織或器官爲目的,對細胞加工而使之具有組織結構機能者。

應用範圍部分,例如異體間質幹細胞利用急性移植物對抗宿主反映,未來適用新法可一般覈准上市;而自體骨骼肌纖維母細胞運用缺血性心臟病引起的嚴重衰竭,未來也適用新法,且將取得有條件期限許可。

另外,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規範爲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準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注銷之。

何啓功指出,規範期限部分,寫了五年基本上都會給到五年,而國內藥商若是技術不足,獲得許可證後,可以從國外引進技術,有許可就可以募資設廠,真正生產產品之前也得符合製程管控-GTP、GMP等三項條件。